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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的查讯及调查

就上述会计事宜,财务汇报局亦于2018年11月8日及2020年2月4日分别就两家核数师对相关财务报表所进行的审计,采纳了两份调查报告。   有关査讯和调查的详情载列如下:   背景 于2011年12月,该上市实体及其子公司( 该集团 )完成收购一家子公司 ( 该子公司 ),并将一份为期一年的销售合同确认及归类为无形资产( 该销售合同 )。 ... 财务汇报局决定不要求该上市实体追溯性地纠正上述所确认的不遵从事宜。   审计不当行为   就上述事项所进行的调查发现:   负责审计2012 年度财务报表的核数师没有遵照以下 Hong Kong Standard on Auditing ( HKSA )的规定:   HKSA 200 (Clarified) Overall Objectives of the Independent Auditor and the Conduct of an Audit in Accordance with Hong Kong Standards on Auditing ( HKSA 200 ); HKSA 230 (Clarified) Audit Documentation ( HKSA 230 ); HKSA 500 (Clarified) Audit Evidence ( HKSA 500 ); HKSA 540 (Clarified) Auditing Accounting Estimates, Including Fair Value Accounting Estimates, and Related Disclosures ( HKSA 540 ); 及 HKSA 560 (Clarified) Subsequent Events 。   负责审计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核数师及审计项目合伙人没有遵照以下 HKSA的规定:   HKSA 200; HKSA 230; HKSA 260 (Clarified) Communication with Those Charged with Governance ; HKSA 450 (Clarified) Evaluation of Misstatements Identified during the Audit ; HKSA 500;  HKSA 510 (Clarified) Initial Audit Engagements – Opening Balances ; 及 HKSA 540   负责审计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没有遵照HKSA 220 (Clarified) Quality Control for an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的规定,进行客观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会财局谴责博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当倒签审计工作底稿,并处以罚款

会财局谴责博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当倒签审计工作底稿,并处以罚款 2025年12月16日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 会财局 )对博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博发 ) 1 就两个审计项目 不当回溯审计工作底稿日期及倒签,构成会计师失当行为及财汇失当行为,作出以下处分:   公开谴责博发;及 对博发处以罚款港币 175,000 元。   ... 在查察过程中,会财局发现两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底稿均包含涉及风险评估及审计策略规划的审计计划,而该些计划源自香港会计师公会于 2022 年 9 月发布的《审计实务手册》。 ... 此外,博发未能提供任何文件证据,以证明其曾于审计过程中编制早期版本的审计计划。相关审计计划于审计档案编备日期后才编制,却被不当回溯至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前的不同日期及被倒签。  

完成的调查有关审计一家上市实体截至 2017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的调査报告

完成的调查有关审计一家上市实体截至 2017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的调査报告 2020年7月9日 于2020年6月29日,财务汇报局采纳了一份有关审计一家上市实体截至 2017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的调査报告。   财务汇报局发现,核数师、审计项目合伙人及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在进行存货及销售的对应数据之审计中,并没有或忽略遵守、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应用若干专业标准。   ... 调查亦发现,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没有完全遵照 HKSA 220 Quality Control for an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的相关规定,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复核工作。  

2023年度查察报告强调事务所领导层在维护审计质素方面的关键角色,并重申持续学习对推动改进的重要性

这些事务所的正面变化包括:   培养以质素为先的文化 确保质素问责制度 加强积极主动的合规方式 有效地管理资源 不断改进审计实践 加强审计记录的完整性 密切监察合伙人的表现及工作量   2023 年度项目查察结果显示,类别 A 事务所被查察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中的 45%获评为无需或只需要有限度改进,我们预期这些事务所继续积极地改善审计质素,将实现更高的审计水平。   ... 会财局特别指出以下需要这些事务所领导层立即关注并采取改进行动的领域:   事务所领导层应将审计质素置于商业考虑之上,并培育相应的合规文化; 事务所领导层应培养着重专业怀疑态度的文化,有助项目团队有力质疑客户管理层的重大判断及估计;以及 审计合伙人应恰当监督项目团队,确保提供高质素审计。   ... 我们的查察结果显示, 参考了会财局指引的事务所得以受益于审计质素的提升。纵使审计质素的改进过程及行为改变需时,我们看到大多数类别 A 事务所都有改善迹象,亦相信类别 B 及类别 C 事务所的领导层尽职尽责地定立正确的高层定调,定能实现高质素审计,我们有信心审计质素的提升可体现于不同的事务所。」  

财汇局就国家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达成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声明

财汇局就国家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达成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声明 2022年8月26日 财务汇报局(财汇局)知悉国家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已就审计监管的跨境合作( 跨境合作)达成协议。   作为香港的独立核数师监管机构,财汇局具有提高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质素的法定职能。财汇局以公众利益为依归,致力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公众对审计过程的信任,以及加强投资者对香港及全球其他资本市场的信心。

会财局就多项审计缺失谴责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两位合伙人,并处以罚款合共港币160万元

会财局就多项审计缺失谴责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两位合伙人,并处以罚款合共港币160万元 2025年10月16日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 会财局 )基于下列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其两位合伙人就香港上市公司王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 ) 1 及其附属公司(统称 该集团 )于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年度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年度期间的审计(分别为 2010 年度审计 和 2011 年度审计 )存在多项与收入确认方面相关的缺失,对其作出处分: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罗兵咸永道 ) 2 ; 郑广安( 郑先生 ) 3 ,即 2010和 2011 年度审计的项目合伙人(与罗兵咸永道 统称 该核数师 );及 江令言( 江先生 ) 4 ,即 2010和 2011 年度审计的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   ... 在该两个年度,该核数师在收入确认方面进行的审计工作存在缺失,未能就该集团所记录的收入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其错误地出具无保留意见。   ... 本局在多宗个案中发现,核数师未能就此关键项目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往往源于审计计划欠佳和风险评估不足,以及审计程序在设计或执行方面的缺失。

会财局谴责德勤及其两名项目合伙人就两间前香港上市公司的审计存在多项缺失,并处以罚款逾港币 190万元

会财局谴责德勤及其两名项目合伙人就两间前香港上市公司的审计存在多项缺失,并处以罚款逾港币 190万元 2025年8月28日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 会财局 )就两间前香港上市公司的审计存在多项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审计缺失及其他违规行为,对下列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其两名合伙人作出以下处分:   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 德勤 ),即负责编制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 及其附属公司( 天合集团 )载于公司首次公开招股( 首次公开招股 )的招股説明书内截至 2011 年、2012 年及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会计师报告的申报会计师,以及桑德国际有限公司 2 及其附属公司( 桑德国际集团 )截至 2012 年及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核数师; 王天泽( 王先生 ),即天合集团 2011 年度、2012 年度及 2013 年度审计的项目合伙人;及 麦志龙( 麦先生 ),即桑德国际集团 2012 年度及 2013 年度审计的项目合伙人。   ... 这是会财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财政部 )支持下,透过跨境监管合作,取得内地审计工作底稿并已完成的首批纪律处分个案。   会财局发现,受规管者为两间前香港上市公司进行审计,于收入确认及外部确认函证的相关审计程序出现多项缺失。 ... 此外,外部确认函证是审计中一项关键程序,以验证 被审计的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料。

会财局就审计缺失谴责尚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两位董事,并处以罚款合共港币 60 万元

会财局就审计缺失谴责尚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两位董事,并处以罚款合共港币 60 万元 2025年11月20日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 会财局 )就下列执业法团及其两名董事于香港上市公司创业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为 该集团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的审计( 2017 年度审计 )涉及疏忽及多次违反审计准则,对其作出处分:   尚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前称汇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编号 M0472)( 尚誉 ); 陈欣庭( 陈女士 ),即 2017 年度审计的项目合伙人(与尚誉统称为 该核数师 ); 及 颜兴汉( 颜先生 ),即 2017 年度审计的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   ... 会财局发现,在 2017 年度审计中,尽管 CIG 的技术资产及商誉在集团资产负债表中均属重大资产,该核数师并未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 CIG 的技术资产于收购日的公允价值,以及其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商誉并无减值的结论。 ... 例如,尽管颜先生已意识到商誉减值测试是一项关键审计事项,并已审阅相关的主要审计工作底稿,但他仍未能发现审计团队过度依赖管理层的陈述,以及审计团队的分析程序存在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