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搜寻

找到 85 个结果,显示第 1 - 8 个

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 概览 本局就失当行为采取适当和及时的纪律处分行动,施加相称的处分,以收阻止失当行为发生之效、保障投资者、维持市场对财务汇报和审计质素的信心及维护受规管者的操守标准。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会财局条例」) ,会财局有权纪律处分: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注册负责人 专业人士(即会计师及执业单位) 如欲了解《会财局条例》的法律框架、本局纪律处分的目标以及纪律处分权力,请参阅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注册负责人纪律处分政策》 和 《专业人士纪律处分政策》 。 ... 探索更多 Press Releases 会财局就违反注册规定及独立性要求持续严格执法 会财局就三宗涉及违反法定注册规定,以及违反《专业会计师道德守则》中有关独立性要求的个案,采取纪律处分。 探索更多 纪律处分程序 了解本局的纪律处分程序及如何与本局合作 纪律处分类型 了解纪律行动可施加的处分类型 纪律处分个案 了解本局过往的纪律处分个案 纪律处分指导文件 探索更多 常见问题 探索更多

纪律处分程序

纪律处分程序 下图为适用于所有受规管者的纪律处分程序:   如受规管者向本局提出解决方案建议,则纪律处分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请浏览 与会财局合作 以了解更多有关与本局以协议形式解决纪律处分个案的资讯。 第1阶段: 纪律处分评估 本局会就转介个案的实际情况作评估以决定是否需要对受规管者展开纪律处分行动。   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进行纪律处分行动,本局将结束个案而不展开任何纪律处分行动、或向受规管者发出合规意见函。  

纪律处分个案

纪律处分个案 日期 详情 2026年4月23日 受规管者: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张肇昌 周世强 失当行为: 核数师于为一间前上市公司及两间上市公司进行的审计工作中,出现多项审计缺失。 ... 处分: 公开谴责 罚款:港币 150,000 元 新闻稿 | 纪律处分行动声明 2026年3月5日 受规管者: 王家俊 失当行为: 会计师未有遵守打击洗钱指引的规定。 ... 处分: 公开谴责 罚款:港币 70,000 元 新闻稿 | 纪律处分行动声明 2026年3月5日 受规管者: 何霭璇会计师行 何霭璇 失当行为: 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未有遵守打击洗钱指引的规定。

纪律处分类型

纪律处分类型 《会财局条例》列明了纪律处分。以下是分别适用于两类受规管者的处分类型的概述: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和注册负责人 专业人士 (即会计师及执业单位) 补救行动 谴责(公开 / 非公开) 罚款(每项财汇失当行为:最高数额为(以金额较大者为准)港币 $10,000,000 或三倍的利润金额 / 损失金额) 注册或认可 施加条件 暂时吊销 撤销 禁止申请 从注册负责人名单除名 谴责(公开 / 非公开) 罚款(每项会计师失当行为:最高数额为港币 $500,000) 注册 暂时吊销 撤销 执业证书 取消 不发 调查的费用及开支 附注:就于2019年10月1日之前完成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有关的核数师或汇报会计师会被视为专业人士,本局在这些情况下可施加适用于专业人士的处分。

常见问题 - 纪律处分

常见问题 - 纪律处分 1. 本局可向谁采取纪律处分行动? 本局可纪律处分:   根据《会财局条例》第3部注册或认可的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注册负责人;及 专业人士(即会计师及执业单位)。   另请参阅 纪律处分 - 概览 。 2. 本局可在什么时候采取纪律处分行动? ... 不会,概述于 纪律处分程序 中的纪律处分程序和上述第6、7 及8项适用于所有受规管者。

纪律处分委员会

纪律处分委员会 纪律处分委员会就有关纪律处分职能的事宜向董事局提供建议。   职权范围 纪律处分委员会应: 就纪律处分部有关纪律处分个案的建议报告提供意见和观察;及 监督纪律处分部每年的整体表现。

指引

指引 政策及管治 注册 查察 调查 纪律处分 政策及管治 注册 查察 调查 纪律处分 政策及管治 更换核数师的指导说明 审计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甄选、委任及重新委任核数师 AI赋能:重塑会计专业新未来(仅英文版本) 注册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指南 发出执业证书指南 将事务所名称或事务所注册指南 将执业法团注册指南 认可境外核数师指南 (仅英文版本) 发出执业证书政策 将事务所名称或事务所注册政策 将执业法团注册政策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政策 认可境外核数师政策 查察 就变更核数师委任发出通知的指引​(中文版仅提供繁中)* 会财局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师的巡查流程概要 会财局对非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师之执业单位的巡查流程概要 有关公众利益实体委聘之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师巡查政策声明 有关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合规要求之执业单位巡查政策声明 有关非公众利益实体委聘项目之执业单位巡查政策声明 调查和查讯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非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注册负责人的调查政策 专业人士的调查政策 调查政策(适用于2019年10月1日之前为上市实体完成的审计或指明报告的拟备) 上市实体的查讯政策 纪律处分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纪律处分程序概述 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合作的指导说明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注册负责人纪律处分政策 专业人士纪律处分政策 处分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注册负责人的方针 处分专业人士的方针 对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注册负责人行使施加罚款权力指引* 对专业人士行使施加罚款权力指引* 附注: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第13条及/或第37H条在宪报刊登的指引,均以星号(*)标示。

会财局谴责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他两位人士审计工作严重违规,处以罚款合共港币145.6万元,并就纪律处分个案首次发出额外持续专业进修指示

因此,受规 管者在相关审计年度期间多次严重违反审计准则,干犯会计师失当行为。   纪律处分部主管梁惠珊女士表示:「会财局再三强调,核数师在执行审计时必须抱持专业怀疑态度,包括对管理层的评估持有批判心态及审慎评估相关的审计证据。未能识别有关会计处理的重大错报会严重影响财务报表的可靠度,削弱公众对审计质素及财务汇报的信心。」   在决定适当的纪律处分时,会财局考虑了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失当行为的性质、严重性、持续时间、次数及影响。 ... 有关会财局所作的决定详情,请参阅 纪律处分行动声明 。   1 具体来说,卢先生及林先生须于向其发出《决定通知书》日期起计的 12 个月内,完成针对特定范畴的额外 30 个可验证的持续专业进修小时,并向会财局提交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