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覆核審裁處駁回林建才的逾期覆核申請,重申遵守法定期限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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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8日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 會財局 )此前因林建才先生( 林先生 )公然漠視兩項會財局為查察其兩個執業單位而要求提供資料及文件的法定要求而施加處分1 。林先生就此向會計及財務匯報覆核審裁處( 覆核審裁處 )提出覆核申請,但因逾期而遭覆核審裁處駁回。 覆核審裁處命令林先生須向會財局支付港幣 6 萬元的訟費。
會財局歡迎覆核審裁處的裁定,該裁定重申受規管者須嚴格遵守《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588 章)( 會財局條例 )所訂立的法定期限,逾期均不獲覆核審裁處接納。 會財局亦要求所有受規管者需嚴格遵守監管期限,並在會財局履行監管職能時通力合作。
於 2023 年 3 月至 5 月期間,儘管會財局已反覆提醒並進一步延長提交文件的期限,林先生仍多次未能遵從會財局查察部發出的兩項法定要求提供所需資料及文件,致使會財局無法進行查察。林先生的不合作行為妨礙會財局履行監管職能,並損害其監督和維護審計質素的能力。會財局因而對林先生施加處分,並向林先生通知其處分決定。 在會財局條例所指明的 21 日申請覆核期限過後,會財局於 2024 年 5 月 28 日發布新聞稿。
林先生於 2024 年 6 月逾期申請覆核會財局的決定,並聲稱他在大部分相關時段不在香港,既沒有查看信箱或電郵,也因疲憊及時差問題在返港後沒有回到辦公室。該申請遭覆核審裁處駁回,主要由於林先生逾期提交申請,覆核審裁處並沒有在會財局條例第 37R 條下批准延長覆核申請時限的權力 2。覆核審裁處指出,林先生無論如何並未提出任何充分理由支持其延長時限的請求。
按此參閱覆核審裁處作出裁定的理由3。
1 會財局對林先生作出以下處分:(i) 公開譴責;(ii) 罰款港幣 30 萬元;(iii) 暫時吊銷林先生於香港會計師公會的註册兩年;(iv) 取消林先生的執業證書;(v) 命令林先生兩年內不獲發執業證書;及 (vi) 命令繳付港幣 50,214 元調查費用及開支。
2 根據會財局條例第 37R 條,覆核審裁處只有在以下三個條件完全符合的情况下,才可批准延期:(i) 該書面申請必須於 21 日的指明限期內提交;(ii) 覆核審裁處已給予合理機會,讓提出申請的人及會財局作陳詞;以及 (iii) 覆核審裁處信納有良好因由批准延長時限。
3 覆核審裁處申請編號 2024 年第 2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