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审裁处驳回林建才的逾期复核申请,重申遵守法定期限的重要性

  • 2025年8月8日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 会财局 )此前因林建才先生( 林先生 )公然漠视两项会财局为查察其两个执业单位而要求提供资料及文件的法定要求而施加处分1 。林先生就此向会计及财务汇报复核审裁处( 复核审裁处 )提出复核申请,但因逾期而遭复核审裁处驳回。 复核审裁处命令林先生须向会财局支付港币 6 万元的讼费。

 

会财局欢迎复核审裁处的裁定,该裁定重申受规管者须严格遵守《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588 章)( 会财局条例 )所订立的法定期限,逾期均不获复核审裁处接纳。 会财局亦要求所有受规管者需严格遵守监管期限,并在会财局履行监管职能时通力合作。

 

于 2023 年 3 月至 5 月期间,尽管会财局已反复提醒并进一步延长提交文件的期限,林先生仍多次未能遵从会财局查察部发出的两项法定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及文件,致使会财局无法进行查察。林先生的不合作行为妨碍会财局履行监管职能,并损害其监督和维护审计质素的能力。会财局因而对林先生施加处分,并向林先生通知其处分决定。 在会财局条例所指明的 21 日申请复核期限过后,会财局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发布新闻稿

 

林先生于 2024 年 6 月逾期申请复核会财局的决定,并声称他在大部分相关时段不在香港,既没有查看信箱或电邮,也因疲惫及时差问题在返港后没有回到办公室。该申请遭复核审裁处驳回,主要由于林先生逾期提交申请,复核审裁处并没有在会财局条例第 37R 条下批准延长复核申请时限的权力 2。复核审裁处指出,林先生无论如何并未提出任何充分理由支持其延长时限的请求。

 

按此参阅复核审裁处作出裁定的理由3

 

1 会财局对林先生作出以下处分:(i) 公开谴责;(ii) 罚款港币 30 万元;(iii) 暂时吊销林先生于香港会计师公会的注册两年;(iv) 取消林先生的执业证书;(v) 命令林先生两年内不获发执业证书;及 (vi) 命令缴付港币 50,214 元调查费用及开支。

 

2 根据会财局条例第 37R 条,复核审裁处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完全符合的情况下,才可批准延期:(i) 该书面申请必须于 21 日的指明限期内提交;(ii) 复核审裁处已给予合理机会,让提出申请的人及会财局作陈词;以及 (iii) 复核审裁处信纳有良好因由批准延长时限。

 

3 复核审裁处申请编号 2024 年第 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