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 2019 年 3 月 13 日,財務匯報局採納了一份有關審計一家上市實體截至 2012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的調査報告。

 

財務匯報局發現核數師、審計項目合夥人及審計質量控制覆核人員於審計涉及包含或有交割條款的可換股票據時,並沒有或忽略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若干專業標準。

 

調查發現核數師及審計項目合夥人沒有根據 Hong Kong Standard on Auditing (HKSA) 200 (Clarified) Overall Objectives of the Independent Auditor and the Conduct of an Audit in Accordance with Hong Kong Standards on Auditing 和 HKSA 500 (Clarified) Audit Evidence 的規定執行有關可換股票據的審計工作。

 

調查亦發現審計質量控制覆核人員沒有完全遵照 HKSA 220 (Clarified) Quality Control for An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的規定執行審計質量控制覆核工作。

 

財務匯報局已將調查報告轉介香港會計師公會,以決定是否需要採取任何紀律處分,故此相關人士之名稱將不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