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匯局發現核數師未能識別重大錯報及未能發表適當的審計意見

  • 2022年2月18日

2022 年2 月 17 日,財匯局採納了一份調查報告,指出一間上市實體(以下稱 上市實體 )的核數師(以下稱 核數師 )未能:

 

(a) 識別在 2014 年已完全減值的應收款項減值損失,於上市實體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2016 年財務報表)中重複出現;以及

(b) 鑑於上述 (a) 項所列之錯報,就2016 年財務報表發表適當的非無保留意見。

 

根據經修訂的財務匯報局條例的過渡性條文,由於相關審計已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財匯局已將該調查報告轉介香港會計師公會,以決定是否需要採取任何紀律處分。為免影響紀律處分程序,相關人士之名稱將不會於此時公開。

 

有關個案由監管機構於2017 年9 月及2018 年5 月轉介至本局,本局隨後於2018 年 9月展開調查。

 

應收款項減值損失有關的錯報

 

上市實體的一家子公司( 子公司 A )持有上市實體的前子公司的應收款項( 應收款項 )。由於應收款項被認為不可收回,上市實體於2014 年通過合併調整的方式,就應收款項全部餘額確認減值損失。

 

由於一個錯誤,上市實體在子公司 A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個別財務報表中確認應收款項減值虧損,並將之併入 2016 年財務報表。

 

重複確認應收款項的減值虧損,導致上市實體的虧損被誇大,以及因將子公司 A 的財務報表轉換為上市實體的呈列貨幣而導致的外幣儲備相應錯報。

 

其後,上市實體重新發布了 2016 年經調整財務報表,以更正上述錯報。

 

核數師在審計質素方面的缺失

 

調查顯示,核數師未能:

 

(a) 識別與外幣儲備有關的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並適當設計及執行實質性程序以測試可歸因於子公司 A 的匯兌差額的準確性;及

(b) 評估與子公司 A 財務報表有關的合併調整換算是否適當和準確。

 

由於上述失誤,核數師得出了不恰當的結論,認為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及 2016 年財務報表整體並不存在重大錯報。核數師亦未能就 2016 年財務報表發表適當的非無保留意見。

 

因此,項目合夥人沒有或忽略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專業會計師道德守則》 中列明的謹慎態度的基本原則。

 

相關技術標準

 

HKSA 330 The Auditor’s Responses to Assessed Risks 規定核數師應設計和執行審計程序以回應已識別的重大錯報的風險。

 

HKSA 600 Special Considerations – Audits of Group Financial Statements (Including the Work of Component Auditors) 規定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作為就集團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基礎要求。

 

HKSA 700 Forming an Opinion and Reporting on Financial Statements 規定核數師在作出審計意見時,需評估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及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於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

 

《專業會計師道德守則》是專業會計師的職業道德指引。

 

本局公開報告的目的

 

財匯局公佈採納有關上市實體的審計調查報告及財務匯報的查訊報告,以:

 

(a) 推動受監管人士不斷提高審計和財務匯報的質素;

(b) 提醒審計委員會成員考慮我們的調查結果對其服務的上市實體財務匯報及審計的影響;以及

(c) 維持公眾對獨立核數師監管制度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