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汇局发现核数师未能识别重大错报及未能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

  • 2022年2月18日

2022 年2 月 17 日,财汇局采纳了一份调查报告,指出一间上市实体(以下称 上市实体 )的核数师(以下称 核数师 )未能:

 

(a) 识别在 2014 年已完全减值的应收款项减值损失,于上市实体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2016 年财务报表)中重复出现;以及

(b) 鉴于上述 (a) 项所列之错报,就2016 年财务报表发表适当的非无保留意见。

 

根据经修订的财务汇报局条例的过渡性条文,由于相关审计已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财汇局已将该调查报告转介香港会计师公会,以决定是否需要采取任何纪律处分。为免影响纪律处分程序,相关人士之名称将不会于此时公开。

 

有关个案由监管机构于2017 年9 月及2018 年5 月转介至本局,本局随后于2018 年 9月展开调查。

 

应收款项减值损失有关的错报

 

上市实体的一家子公司( 子公司 A )持有上市实体的前子公司的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 )。由于应收款项被认为不可收回,上市实体于2014 年通过合并调整的方式,就应收款项全部余额确认减值损失。

 

由于一个错误,上市实体在子公司 A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应收款项减值亏损,并将之并入 2016 年财务报表。

 

重复确认应收款项的减值亏损,导致上市实体的亏损被夸大,以及因将子公司 A 的财务报表转换为上市实体的呈列货币而导致的外币储备相应错报。

 

其后,上市实体重新发布了 2016 年经调整财务报表,以更正上述错报。

 

核数师在审计质素方面的缺失

 

调查显示,核数师未能:

 

(a) 识别与外币储备有关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适当设计及执行实质性程序以测试可归因于子公司 A 的汇兑差额的准确性;及

(b) 评估与子公司 A 财务报表有关的合并调整换算是否适当和准确。

 

由于上述失误,核数师得出了不恰当的结论,认为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及 2016 年财务报表整体并不存在重大错报。核数师亦未能就 2016 年财务报表发表适当的非无保留意见。

 

因此,项目合伙人没有或忽略遵守、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应用《专业会计师道德守则》 中列明的谨慎态度的基本原则。

 

相关技术标准

 

HKSA 330 The Auditor’s Responses to Assessed Risks 规定核数师应设计和执行审计程序以回应已识别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HKSA 600 Special Considerations – Audits of Group Financial Statements (Including the Work of Component Auditors) 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就集团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要求。

 

HKSA 700 Forming an Opinion and Reporting on Financial Statements 规定核数师在作出审计意见时,需评估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及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专业会计师道德守则》是专业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指引。

 

本局公开报告的目的

 

财汇局公布采纳有关上市实体的审计调查报告及财务汇报的查讯报告,以:

 

(a) 推动受监管人士不断提高审计和财务汇报的质素;

(b) 提醒审计委员会成员考虑我们的调查结果对其服务的上市实体财务汇报及审计的影响;以及

(c) 维持公众对独立核数师监管制度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