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財匯局發現核數師未能獲取必要證據,以支持償還金融負債收益的計量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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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0日
財匯局採納了一份調查報告,指出一間上市實體(以下稱 上市實體 )的核數師(以下稱 核數師 )未能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該上市實體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止年度綜合財務報表中,所載列償還承兌票據收益的計量和確認。
根據經修訂的財務匯報局條例的過渡性條文,由於相關審計已於2019 年10 月1 日前完成,財匯局已將該調查報告轉介香港會計師公會,以決定是否需要採取任何紀律處分。為免影響紀律處分程序,相關人士之名稱將不會於此時公開。
該調查於2016 年11 月展開,源自於財匯局的財務報表審閱計劃。
償還承兌票據收益
香港會計準則第 8 號要求管理層在沒有專門適用於相關交易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的情況下,制定和應用會計政策,以真實反映上市實體的財務狀況和財務表現,並反映交易的經濟實質。香港會計準則第39 號並無指明當金融負債的現有借款人與貸款人(亦為持有者)於修改金融負債條款時,所牽涉的會計處理方法。香港會計準則第1 號規定,與持有者以其作為持有者的身份進行交易,應列示為權益變動。
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39 號,如果在新條款下,使用原有實際利率折現的現金流量現值, 與原有金融負債剩餘現金流量的折現現值相差至少10%,則現有金融負債條款的修改便屬於重大。重大修改將以原有金融負債的償還和新金融負債的確認進行會計處理。 如是者,已償還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與支付對價之間的差額將計入當期損益。
上市實體向其中一名主要股東發行承兌票據。截至2013 年3 月31 日止年度,承兌票據的到期日被延長。基於質性因素,該延期確認為原有金融負債的償還以及一項新的金融負債的確認。由此產生的收益於損益確認,代表著承兌票據的賬面值與其於償還日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承兌票據於償還日的公允價值乃根據估值報告釐定。
核數師在審計質素方面的缺失
核數師未能充分地評估質性因素的真確性,以支持承兌票據的條款變更為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39 號中所要求的現有金融負債條款的重大修改。因此,核數師未能適當地評估承兌票據條款的修改在香港會計準則第39 號下是否屬於重大,亦因而未能行使適當的專業判斷。
核數師亦未能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評估管理層對承兌票據條款修改的會計處理的判斷,包括修改是否重大,修改是否獲得承兌票據持有者同意以持有者的身份所作出,以至於收益是否應計入權益。
核數師將估值報告作為審計證據的一部分,並在審計過程中聘請了一名估值師審閱估值報告。核數師未能在審計工作底稿中妥善記錄對於估值師在進行承兌票據公允價值計量相關工作所發現的任何缺失,以及其對相關缺失所作出的結論或任何重大的專業判斷。
相關技術標準
HKAS 39 訂立了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一些非金融項目買賣合約的確認和計量的原則。
HKAS 1 規定一般用途財務報表列報的基礎,以確保該實體的財務報表與過往期間的財務報表及其他實體的財務報表的可比性。該準則說明財務報表列報的總體要求、提供結構的指引和列明對內容的最低要求。準則亦要求實體就財務報表中對確認金額有重大影響的判斷作出披露。
Hong Kong Standard on Auditing (HKSA) 200 Overall Objectives of the Independent Auditor and the Conduct of an Audit in Accordance with Hong Kong Standards on Auditing 說明核數師在運用專業判斷時,應對適用財務匯報框架具備充分的理解。
HKSA 230 (Clarified) Audit Documentation 說明核數師就財務報表審計準備審計文件的責任。
HKSA 500 (Clarified) Audit Evidence 解釋了財務報表的審計中,審計證據如何組成, 並闡述了核數師在設計和執行審計程序的責任,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從而作出合理結論,形成核數師意見。
本局公開報告的目的
財匯局公佈採納有關上市實體的審計調查報告及財務匯報的查訊報告,以:
(a) 推動受監管人士不斷提高審計和財務匯報的質素;
(b) 提醒審計委員會成員考慮我們的調查結果對其服務的上市實體財務匯報及審計的影響;以及
(c) 維持公眾對獨立核數師監管制度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