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财汇局发现核数师未能获取必要证据,以支持偿还金融负债收益的计量和确认
-
2021年12月30日
财汇局采纳了一份调查报告,指出一间上市实体(以下称 上市实体 )的核数师(以下称 核数师 )未能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该上市实体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止年度综合财务报表中,所载列偿还承兑票据收益的计量和确认。
根据经修订的财务汇报局条例的过渡性条文,由于相关审计已于2019 年10 月1 日前完成,财汇局已将该调查报告转介香港会计师公会,以决定是否需要采取任何纪律处分。为免影响纪律处分程序,相关人士之名称将不会于此时公开。
该调查于2016 年11 月展开,源自于财汇局的财务报表审阅计划。
偿还承兑票据收益
香港会计准则第 8 号要求管理层在没有专门适用于相关交易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况下,制定和应用会计政策,以真实反映上市实体的财务状况和财务表现,并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香港会计准则第39 号并无指明当金融负债的现有借款人与贷款人(亦为持有者)于修改金融负债条款时,所牵涉的会计处理方法。香港会计准则第1 号规定,与持有者以其作为持有者的身份进行交易,应列示为权益变动。
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39 号,如果在新条款下,使用原有实际利率折现的现金流量现值, 与原有金融负债剩余现金流量的折现现值相差至少10%,则现有金融负债条款的修改便属于重大。重大修改将以原有金融负债的偿还和新金融负债的确认进行会计处理。 如是者,已偿还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支付对价之间的差额将计入当期损益。
上市实体向其中一名主要股东发行承兑票据。截至2013 年3 月31 日止年度,承兑票据的到期日被延长。基于质性因素,该延期确认为原有金融负债的偿还以及一项新的金融负债的确认。由此产生的收益于损益确认,代表着承兑票据的账面值与其于偿还日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承兑票据于偿还日的公允价值乃根据估值报告厘定。
核数师在审计质素方面的缺失
核数师未能充分地评估质性因素的真确性,以支持承兑票据的条款变更为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39 号中所要求的现有金融负债条款的重大修改。因此,核数师未能适当地评估承兑票据条款的修改在香港会计准则第39 号下是否属于重大,亦因而未能行使适当的专业判断。
核数师亦未能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估管理层对承兑票据条款修改的会计处理的判断,包括修改是否重大,修改是否获得承兑票据持有者同意以持有者的身份所作出,以至于收益是否应计入权益。
核数师将估值报告作为审计证据的一部分,并在审计过程中聘请了一名估值师审阅估值报告。核数师未能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妥善记录对于估值师在进行承兑票据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工作所发现的任何缺失,以及其对相关缺失所作出的结论或任何重大的专业判断。
相关技术标准
HKAS 39 订立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一些非金融项目买卖合约的确认和计量的原则。
HKAS 1 规定一般用途财务报表列报的基础,以确保该实体的财务报表与过往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其他实体的财务报表的可比性。该准则说明财务报表列报的总体要求、提供结构的指引和列明对内容的最低要求。准则亦要求实体就财务报表中对确认金额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作出披露。
Hong Kong Standard on Auditing (HKSA) 200 Overall Objectives of the Independent Auditor and the Conduct of an Audit in Accordance with Hong Kong Standards on Auditing 说明核数师在运用专业判断时,应对适用财务汇报框架具备充分的理解。
HKSA 230 (Clarified) Audit Documentation 说明核数师就财务报表审计准备审计文件的责任。
HKSA 500 (Clarified) Audit Evidence 解释了财务报表的审计中,审计证据如何组成, 并阐述了核数师在设计和执行审计程序的责任,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从而作出合理结论,形成核数师意见。
本局公开报告的目的
财汇局公布采纳有关上市实体的审计调查报告及财务汇报的查讯报告,以:
(a) 推动受监管人士不断提高审计和财务汇报的质素;
(b) 提醒审计委员会成员考虑我们的调查结果对其服务的上市实体财务汇报及审计的影响;以及
(c) 维持公众对独立核数师监管制度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