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财局就林建才公然漠视两项有关查察两执业单位的法定要求,暂时吊销其注册两年,并罚款港币30万元

  • 2024年5月28日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 ( 会财局 ) 就林建才( 林先生 )(F05649) 公然漠视两项会财局为查察其两个执业单位而要求提供资料及文件的法定要求,向其施加处分。林先生的不合作行为,阻碍了会财局对其两个执业单位进行查察,继而损害了会财局于监督及维护审计质素的职能。

 

会财局查察部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发出两项法定要求( 该些要求 ),指令林先生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提供与其两个执业单位(睿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睿进事务所1 及林建才会计师事务所( 林建才事务所2 )相关的资料及文件( 所需文件3 。查察部需取得所需文件以进行查察,以确定该两个执业单有否对公会 2022 年 7 月的执业审核所发现的严重缺失进行补救。

 

纵使所需文件于该些要求发出之前已一直存在而理应可随时提供,林先生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限期前仍没有向会财局提供任何所需文件。

 

在 2023 年 4 月 3 日至 17 日期间,查察部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与林先生跟进。然而, 林先生只声称他因为忙碌而没有提供任何所需文件。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查察部向睿进事务所及林建才事务所发出最后警告信(两封警告信收件人均为林先生),要求在延至 2023 年 5 月 2 日(即原本限期的一个月后)的限期前提供所需文件。尽管已作最后警告及给予额外时间,惟林先生仍未有予以合作并提供任何所需文件。

 

会财局期望受规管者全面配合为查察而发出的法定要求。以下(未能尽列)的辩解一 般不构成未能遵从此等要求的合理辩解:(i) 日程忙碌;(ii) 距离上一次查察只相隔一段短时间;及 (iii) 把审计工作分包予另一位执业会计师。

 

经反复提醒及进一步延长限期,林先生仍完全没有遵从该些要求,反映其不遵守法规及不合作的态度,并漠视会财局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588 章)( 会财局条例) 下的职能及权力。截至本新闻稿发布之日,林先生仍未向会财局提供所需文件。林先生的不合作行为,实属非常严重事宜,因其行为妨碍了会财局行使对林先生两个执业 单位进行查察的职能,继而损害了会财局于监督及维护审计质素之能力。

 

为反映林先生两项失当行为的严重性,会财局对林先生施加以下处分:(i) 公开谴责; (ii) 罚款港币 30 万元4 ;(iii) 暂时吊销林先生于公会的注册两年;(iv) 取消林先生的执业 证书;(v) 命令林先生两年内不获发执业证书;及 (vi) 缴付会财局港币 50,214 元调查费用及开支的命令。

 

会财局纪律处分部主管梁惠珊女士表示:「基于受规管者持续拖延和拒绝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及文件,导致会财局未能行使法例所赋予的权力,进行任何跟进查察。若受规管者充份遵从有关要求,查察便可畅顺及有效地进行,而纪律处分后果亦可避免。本局藉此提醒会计业界恪守法规及予以合作,配合会财局履行其维持审计质素及保障公众利益的职责,并在独立监管制度下提升公众对会计专业质素的信心。」

 

有关会财局所作的决定详情,请参阅 纪律处分行动声明

 

1 睿进事务所曾为会财局注册的执业法团,注册编号 S0773。会财局已按睿进事务所的申请撤销其注 册,撤销生效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31 日。

 

2 林建才事务所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编号 2558。

 

3 所需文件包括睿进事务所及林建才事务所的下列文件:(i) 质素监控手册;(ii) 打击洗钱程序手册;(iii) 内部审核或监督报告;(iv) 由会财局和香港会计师公会( 公会 )以外的监管机构发布的外部查察报告; 。 (v) 组织架构图或汇报和职责关系;及(vi) 客户名单

 

4 根据会财局条例第 37CA(2)(b) 条,就每项会计师失当行为,最高罚款为港币 50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