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管治架構

法例

相關條例
第588章《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
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經費來源及徵費
政府資助

香港特區政府已於2019年批出港幣四億元的種子資金予財匯局,以協助其順利過渡至新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監管制度、緩解財匯局在徵費收入方面的短期波動、應付一次性資本及非經常性支出、按其實際營運需求逐步擴大其員工人數。並為其他緊急情況提供支援。從2022年1月1日​開始,財匯局就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監管制度而言已實行自負營虧,向證券買賣雙方,公眾利益實體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收取徵費,作營運資金。

由2022年1月1日起徵費

根據《財務匯報局條例》第4A部(第50A至50G條)-徵費及附表7-徵費的計算(現名為《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或《會財局條例》)1,由2022年1月1日起2,以下人士或組別須繳付徵費

  1. 證券買賣雙方;​
  2. 公眾利益實體;及
  3.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證券買賣雙方須繳付徵費

凡有證券3買賣已根據某認可交易所的規章,記錄在認可證券市場或通知該交易所,則該買賣中的買賣雙方,均須繳付徵費,其計算方法如下。

徵費須以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指明的方式及時限內向該公司繳付徵費。

就買賣證券繳付的徵費,賣方的徵費為售賣證券的成交價的0.00015%;買方的徵費為購買證券的成交價的0.00015%。

任何人無須就買賣股票期權,繳付徵費。

如某交易所參與者3在售賣或購買證券時,該參與者就該等證券,持有有效的證券莊家執照4;及該項售賣或購買,是在就該等證券進行莊家活動的過程中作出的,則該參與者無須就該項售賣或購買,繳付徵費。


3 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 附表1第1部第1條所給予的涵義
4 具有《證券及期貨(徵費)令》(第571章,附屬法例Z) 第2條所給予的涵義
公眾利益實體須繳付徵費

公眾利益實體須就每一公曆年繳付徵費,其計算方法如下。

公眾利益實體須以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指明的方式,在該公司指明的時限內,向該公司繳付徵費。

公眾利益實體就某公曆年須繳付的徵費,為每年預繳上市費用的4.2%。每年預繳上市費用,為有關公眾利益實體根據《上市規則》,就有關公曆年須向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一筆過預先繳付的每年上市費用。

即使公眾利益實體須就某公曆年向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繳付的每年上市費用,在其後根據《上市規則》調整, 公眾利益實體須就該年繳付以上計算的徵費,亦無需調整。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須繳付徵費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須就每一公曆年繳付徵費,其計算方法如下。

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或認可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須以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指明的方式,在該局指明的時限內,向該局繳付徵費。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須為某公曆年須繳付的徵費,為 (i) HK$6,155 乘 N;及 (ii) TR 的 0.147% 的總和。然而,如 N 是 0,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就有關公曆年須繳付的徵費,為 HK$2,000。

N 為符合以下說明的公眾利益實體的數目︰截至上一個公曆年的12月31日,該核數師有為該實體進行《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附表1A第1部第1項指明的項目(指明項目) 。

TR為在上一個公曆年,公眾利益實體就該核數師為它們進行指明項目而付予該核數師的總酬金。

就繳付徵費而言,如符合以下條件,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即屬在某日,為某公眾利益實體進行某項目:

  1. 該核數師在該日承擔該項目;或
  2. 該核數師在該日之前,已承擔該項目,而在該日,該項目尚未完成。

為確定 N 及 TR,會計及財務匯報局可參照有關公眾利益實體根據《上市規則》,向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呈交的周年財務報表;或有關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50C(2) 條,向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提供的任何資料或文件。

凡會計及財務匯報局為確定某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須繳付的徵費,而合理地需要某資料或文件,該核數師須向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提供該資料或文件。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有關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須繳付徵費之常見問題,請按此。(只提供英文版本)

 

如就繳付徵費有任何查詢,請透過以下方式聯絡我們:

電郵:PIEaudlevy@afrc.org.hk

電話:+852 2810 6321

傳真:+852 2810 6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