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一般

答1.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1)及(2)條,公眾利益實體指:(a) 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上市股權法團,而該法團的上市證券中,至少包含股份或股額;或 (b) 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上市集體投資計劃。

答2.

不是。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3(1)條,有上市債券但沒有上市股份或股額的實體並不是公眾利益實體。

答3.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附表 1A第 1 部,公眾利益實體項目是指由核數師執行的項目,包含:

  • 就根據《公司條例》( 第 622 章 ) 規定;或《上市規則》規定;或任何證監會發出的有關守則規定須擬備的公眾利益實體的周年財務報表所擬備的核數師報告;

 

  • 須納入(i) 關於尋求上市的法團的股份或股額上市的上市文件;(ii) 關於上市法團的股份或股額上市的上市文件;或 (iii) 關於尋求上市的集體投資計劃或上市集體投資計劃的上市文件的指明報告;或

 

  • 納入就《上市規則》所指的逆向收購或非常重大的收購而由公眾利益實體發出 ( 或代表公眾利益實體發出 ) 的通告內的會計師報告。

答4.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指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部的第2分部於會計及財務匯報局註冊為注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執業單位或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部的第3分部獲會計及財務匯報局認可的認可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答5.

註冊負責人指下列作為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負責人而其姓名記錄在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註冊紀錄冊內的任何個人:

(a) 項目合夥人;

(b) 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或

(c) 質素監控制度負責人。

答6.

專業人士指會計師或執業單位。

答7.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1)條,「執業單位」指:

(a)       依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第22(2)條獨自從事會計執業的執業會計師;

(b)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A部第2分部註冊以獨自方式從事會計執業的執業會計師事務所或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A部第2分部註冊以合夥方式從事會計執業的執業會計師事務所;或

(c)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A部第3分部註冊的執業法團。

答8.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7A 條及37B 條,「財匯失當行為」一般指:

(a) 違反《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的任何條文(除某些例外情況);

(b)違反就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註冊或認可所施加的條件;

(c) 違反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的條文而施加的規定(除某些例外情況);

(d) 進行公眾利益實體項目所作出或忽略的某行為,而按會財局的意見,該行為有損或相當可能有損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或

(e)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4條定義的「執業方面的不當行為」。

答9.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7AA 條,「會計師失當行為」一般指:

(a)《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B條定義的「專業方面的不當行為」,除了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或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註冊負責人所作出《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7A或37B條定義的「財匯失當行為」或「執業方面的不當行為」;

(b) 原訟法庭就違反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的條文而施加的規定所作出的懲罰;

(c) 某會計師專業人士被裁定犯有《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V部所訂的罪行;或

(d) 某會計師專業人士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有涉及不誠實行為的罪行。

答10.

「執業方面的不當行為」的例子,包括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註冊負責人或非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就公眾利益實體項目或非公眾利益實體項目出現以下情況:

(a) 揑改或安排揑改文件;

(b) 就某文件作出重要陳述,而該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或註冊負責人知道該陳述是虛假的,或不相信該陳述是真實的;

(c) 在進行其專業工作時,曾有疏忽行為;

(d) 曾犯有專業上的失當行為;

(e) 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而此事會被合理地視為是損及(或相當可能損及)該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該註冊負責人、香港會計師公會或會計師專業的聲譽;

(f) 沒有或忽略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專業標準;或

(g) 拒絕遵從或忽略遵從本局合法地作出的任何指示,或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訂立的任何附例或規則的條文,或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合法地作出的任何指示。

 

上列例子並非詳盡無遺。有關構成「執業方面的不當行為」事項的完整列表,請參閱《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4條。

答11.

專業人士的「專業方面的不當行為」的例子,包括以下情況:

  1. 揑改或安排揑改文件;
  2. 就某文件作出重要陳述,而該專業人士知道該陳述是虛假的,或不相信該陳述是真實的;
  3. 沒有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18A 條發出或指明,或當作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18A 條發出或指明的專業道德守則或會計、核數或核證執業準則;
  4. 沒有遵從適用的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規定;
  5. 在作為執業法團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的董事時,或在作為有限合夥基金的負責人時:
    1. 導致或容許該執業法團、持牌人或基金違反任何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規定;或
    2. 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以防止該項違反行為;
  6.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會計師查察員或會計師調查員所施加要求;
  7. 沒有遵從 —
    1. 本局訂立的任何規例,或本局合法地作出的任何指示;或
    2. 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訂立的任何附例或規則的條文,或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合法地作出的任何指示;
  8. 在進行其專業工作時,有疏忽行為;
  9. 犯有專業上的失當行為;或
  10. 犯不名譽的行為(或就執業法團而言,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而假若該人是一名個人會計師,作出或不作出該等事情便會被合理地視為不名譽的行為)。

上列例子並非詳盡無遺。有關構成「專業方面的不當行為」事項的完整列表,請參閱《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3B條。

發出執業證書

取得執業證書

答1.

申請人須向會財局提交已填寫的申請發出執業證書(Form PC-1) 申請表以及所有必要的證明文件,並依照本局網站上公佈的收費詳情中規定的金額和方式繳交申請費。

有關申請程序和證明文件的詳情,請參閱本局的發出執業證書指南第 3.3.3 至 3.3.5 段。

答2.

不可以。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588 章)第 20AA(1) 條,只有香港會計師公會註冊的會計師(即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方可向會財局申請執業證書。

答3.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588 章)第 20AAL 條,申請人須:

  1. 在一個或多於一個指明辦事處備註2取得下列全職認可會計經驗備註1

    • 成為指名會計團體備註3的成員或會計師後,不少於30個月的經驗;或
    • 不少於四年經驗,其中最少一年經驗是成為指明會計團體備註3的成員或會計師後取得的;和

  2. 具備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認為必需的本地經驗及本地法律及實務常規的知識。在本地經驗方面,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要求申請人在申請執業證書前三年內,須具有至少一年在香港的全職認可會計經驗。

備註:

1 認可會計經驗指獲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認可為屬充分實際經驗的專業會計經驗。有關要求請參閱香港會計師公會網站上的《發出執業證書的認可會計經驗》 (Approved Accounting Experience for Issuance of Practising Certificate)。

2 指明辦事處是指執業會計師的辦事處或在某指明會計團體所在的司法管轄區從事會計執業的人的辦事處。

3 指明會計團體是指:

  • 與香港會計師公會訂有相互或交互認可協議,而該協議正在實施的會計團體;或
  • 獲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按《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第 24(1A) 條所描述方式承認的會計團體。

4 該資訊可在香港會計師公會網站(https://www.hkicpa.org.hk/en)「海外團體的認可」標題下查閱。

答4.

在內地獲得的全職執業經驗將不被視為符合了四年/三十個月的認可會計經驗要求及最近一年的本地經驗要求,除非:

  1. 您的認可會計經驗是在內地執業會計師單位中獲得,而該執業會計師單位是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或執業法團的分公司/附屬公司或附屬機構;和
  2. 您已獲取由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或執業法團的獨資執業者/執業合夥人/執業成員董事正式簽署的正式信函,以證明您已符合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就內地認可經驗所訂明的標準。

有關內地認可經驗的要求,請參閱香港會計師公會網站上的《發出執業證書的認可會計經驗》(Approved Accounting Experience for Issuance of Practising Certificate) 。

答5.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588 章)第 20AAL 條,申請人必須參加並通過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規定的考試,包括本地法律和稅務的考試。有關要求請參閱香港會計師公會網站上的《執業證書考試 》(Practising Certificate Examinations)。

 

答6.

您須向會財局提交新的申請以獲取執業證書。您的申請將根據現行的要求進行評估。有關申請程序,請參閱上述常見問題 1。

答7.

就發出執業證書而言,如果您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便可被視為通常居住於香港:

  1. 在申請日期前的 12 個月內,你有不少於 180 天在香港;
  2. 您在申請時居住在香港,並打算在未來 12 個月內居住在香港,並且:
    1. 擁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不會受任何逗留條件的限制;或
    2. 已在香港居住一段時間;或
  3. 您在內地工作並繼續擔任於在本局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法團的合夥人/董事/僱員,並擁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不會受任何逗留條件的限制;及
    1. 繼續在香港擁有居住所;或
    2. 你的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和/或未成年子女)在申請日期前的 12 個月內,已在香港逗留不少於 180 天。

答8.

根據《會計及財務滙報局條例》(第588章)第37Q條,你可在指明限期內向會計及財務匯報覆核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覆核該決定。

維持執業證書

答9.

目前,對於執業會計師的全職工作領域未有限制。但是,您必須在執業證書生效之日起計6 個月內開始執業,否則您的執業證書可能會被取消。

如您的執業模式有任何變更,請於該變更的14日內,向會財局提交已填寫的執業會計師詳情變更通知 (Form PC-3) 表格以及所有必要的證明文件,通知本局有關變更。

答10.

就年度續期而言,執業會計師需簽署的核數師報告沒有數量上的規定。不過,執業會計師須在年度續期申請中聲明,自發出執業證書日期起計的6個月內已開始執業,並於續期後的一年內繼續執業。

答11.

作為執業會計師,您須在有關變更後的14日内,向會財局提交已填寫的執業會計師詳情變更通知》(Form PC-3)表格,通知本局有關變更。

如您以自己的姓名執業且其註冊辦事處地址有所變更,通知變更表格應附有以下文件:

  1. 如您是註冊辦事處的業主,請附上物業擁有權的證明文件,例如土地查冊結果;或
  2. 如您不是註冊辦事處的業主,請附上業主或承租人的同意書,以授權將其處所用作您的註冊辦事處,並在入口處豎立招牌。

答12.

可以。但您註冊為會計師事務所或執業法團的獨資執業者、董事、合夥人或授權簽署人的數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超過三個。

因此,你除了以自己的姓名執業外,最多能有下列三種方式執業:

a. 以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b. 以執業法團的名稱;和/或

c. 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的授權簽署人。

答13.

目前,對於您的姓名在執業工作的信紙抬頭中的顯示方式沒有任何限制。但是,為避免混淆,建議您使用由香港會計師公會保存的會計師註冊紀錄冊中的全名。

此外,你必須以香港會計師公會會計師註冊紀錄冊內的姓名來以個人名義從事會計執業工作,否則你將違反《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588 章)第 3B(2)(a)(i) 條的規定。

答14.

您須在該執業模式出現變更後的 14 日內,向本局提交已填寫的《執業會計師詳情變更通知》(Form PC-3),通知本局有關變更。通知變更表格應附有下列文件:

  1. 載有您姓名的信紙抬頭;
  2. 一份已簽署的豎立招牌確認書(Form PC-SB)表格,並確認已在註冊辦事處入口處豎立招牌;
  3. 商業登記證副本;
  4. 如您是註冊辦事處的業主,請附上物業擁有權的證明文件,例如土地查冊結果;或
  5. 如您不是註冊辦事處的業主,請附上業主或承租人的同意書,以授權將其處所用作您的註冊辦事處,並在入口處豎立招牌。
一般事項

答15.

會財局已在網站上發佈了執業會計師註冊紀錄冊,載有每位執業會計師的全名及其註冊辦事處地址。

該註冊紀錄冊亦可供公眾在辦公時間內,於本局的辦公室進行查閱。

答16.

可以。會財局和香港會計師公會同意,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持有執業證書的香港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可繼續使用「執業資深會計師」的稱謂、相關字詞和英文縮寫「FCPA (practising)」。詳情請參閱會計及財務匯報局和香港會計師公會的聯合聲明

 

將事務所名稱和事務所註冊

註冊為會計師事務所

答1.

申請人須向會財局提交已填寫的 申請將事務所名稱或事務所註冊(Form FIRM-1)申請表以及所有必要的證明文件,並依照本局網站上公佈的收費詳情中規定的金額和方式繳交申請費。

有關申請程序和證明文件的詳情,請參閱本局的將事務所名稱或事務所註冊指第 3.3.3 至 3.3.5 段。

答2.

如會計師事務所擁有或實際上會同時使用英文和中文名稱,則須在會財局註冊其英文和中文名稱。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才會獲批准:

  1. 並非與已在會財局註冊的任何事務所名稱相同;
  2. 按會財局的意見,並非與某已在本局註冊的事務所名稱相似而相當可能引致混淆;和
  3. 按會財局的意見,並不具誤導性或令人反感,亦沒有在其他方面違反公共利益。

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大致可分為三類:

  1. 個人化名稱;
  2. 在香港境外註冊的海外/國際會計執業單位的名稱;或者
  3. 其他非個人化(商業)名稱。

在上述 (A) 和 (B) 類的情況下,會財局會期望事務所名稱能符合以下的附加規定:

  1. 如事務所名稱是個人化名稱:
    1. 該名稱足以標示獨資執業者或全職執業合夥人的姓名,而並非任何其他人的姓名;和 
    2. 如申請人為獨資執業者,該事務所名稱應包含其姓氏和名字首字母或其他名字(例如 "A.B. Chan & Co. " 而不是 "Chan & Co. ");和
  2. 如事務所名稱是在香港境外註冊的海外/國際會計執業單位的名稱:
    1. 申請人須獲取有關海外/國際會計執業單位的授權以使用該名稱;和
    2. 有關的海外/國際會計執業單位須在本局認可的會計團體(即國際會計師聯合會成員)受管轄的地區註冊。

答3.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588 章)第 20AAZE 條,所有以合夥形式執業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必須是在香港會計師公會註冊的會計師;以及至少三分之二的合夥人是在會財局註冊的執業會計師。 因此,您不能與非在香港會計師公會註冊的會計師或非在會財局註冊的執業會計師申請註冊一間會計師事務所。

答4.

可以,但您必須能夠同時符合發出執業證書和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所有要求。

請參閱以下會財局發佈的指南:

(a) 《​發出執業證書指南以詳細了解發出執業證書的要求; 和

(b) 將事務所名稱或事務所註冊指南以詳細了解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要求。

 

維持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

答5.

您必須在更改事務所名稱之前,向會財局提交已填寫的 會計師事務所詳情變更通知(Form FIRM-3)表格以及所有必要的證明文件,以獲得本局對擬定名稱的批准。

如本局批准擬定的名稱,您可以開始更改事務所名稱。 您須於變更後的 14日內,通過電子郵件或信函通知本局有關變更,並附有以下文件:

  1. 印有會計師事務所新名稱的商業登記證副本;
  2. 會計師事務所的獨資執業者/所有執業合夥人和授權簽署人所提供之會計師事務所新名稱的樣本簽名;和
  3. 印有會計師事務所新名稱的信紙抬頭樣本。

答6.

您須在有關變更後的 14日內,向會財局提交已填寫的會計師事務所詳情變更通知(Form FIRM-3)表格,通知本局有關變更。

如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有所變更,通知變更表格應附有以下文件:

  1. 如會計師事務所是註冊辦事處的業主,請附上物業擁有權的證明文件,例如土地查冊結果; 或 
  2. 如會計師事務所不是註冊辦事處的業主,請附上業主或承租人的同意書,以授權使用其處所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辦事處,並在入口處豎立招牌;和
  3. 附有新註冊辦事處地址的商業登記證副本。

答7.

不可以,每年的續期費用是不予退還。

答8.

您須在有關變更後的 14 日內,向會財局提交已填寫的會計師事務所詳情變更通知(Form FIRM-3)表格,通知本局有關合夥人組成的變更。

通知變更表格應附有以下文件:

  1. 如該變更與接納一名執業合夥人的加入有關,而該合夥人目前正在兼職執業或將辭職/已辭去目前/上一份工作並打算以該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全職執業,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證明該執業合夥人已從目前/上一份工作中辭職,並且他或她不會從事其他全職工作; 或
  2. 如該變更與接納一名非執業合夥人的加入有關,須提供該非執業合夥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例如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及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的會計師註冊證書副本。

您亦須確保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組成在變更後符合以下的註冊要求:

  1. 會計師事務所的全體合夥人均為在香港會計師公會註冊的會計師;和
  2. 有至少三份之二的合夥人是在會財局註冊的執業會計師。

答9.

您須在有關變更後的 14日內,向會財局提交已填寫的會計師事務所詳情變更通知(Form FIRM-3)表格,通知本局有關授權簽署人的註冊。在撤銷此類授權時,您也須以同樣的方式通知本局。

您亦須確保提名的授權簽署人是在本局註冊的執業會計師,以致其有權代表您的會計師事務所簽字。

答10.

無論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在何日生效,您的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在註冊生效當年的 12 月 31 日期滿失效。

您可以在現行註冊期滿失效當年的 12 月 15 日或之前向會財局提交續期申請。本局通常會由每年的 11 月 1 日起接受續期申請。

您須通過本局的網上申請系統提交已填寫的會計師事務所續期申請(Form FIRM-2)申請表。您可使用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登錄 ID 和密碼登入本局的網上申請系統。

如果您沒有為您現行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交註冊續期申請,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將在今年12月31日到期,並從明年1月1日起,您將被禁止以您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出具法定審計報告。如果您打算以會計師事務所繼續執業,您須向本局提交已填寫的申請將事務所名稱或事務所註冊(Form FIRM-1)申請表以及所有必要的證明文件,重新申請將事務所名稱或事務所註冊。提交申請的截止日期和處理時間已載於會本局的提交截止日期

答11.

您必須向會財局提交已填寫的申請終止會計師事務所註冊(Form FIRM-4)申請表,以申請取消其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並將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從本局的會計師事務所註冊紀錄冊中刪除其。

但是,如申請沒有獲得所有合夥人的簽名,本局將不會處理該申請,但會將該申請通知其他沒有簽名的合夥人。同時,在本局的會計師事務所註冊紀錄冊中,事務所的名稱後可能會添加「解散」的注釋。

答12.

不可以,如您打算以會計師事務所的獨資執業者或執業合夥人的身分繼續執業,您必須為您的執業證書續期。

但是,如您打算從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合夥人身份改為非執業合夥人,且該會計師事務所仍能符合以下的註冊要求,您可以考慮不為您的執業證書續期:

(a) 該會計師事務所的全體合夥人均為在香港會計師公會註冊的會計師;和

(b) 有至少三份之二的合夥人是在本局註冊的執業會計師。

一般事項

答13.

會財局已在其網站上發佈了會計師事務所和執業法團的註冊紀錄冊,載有每間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法團的全名及其註冊辦事處地址。

該註冊紀錄冊亦可供公眾在辦公時間內,在本局的辦公室進行查閱。

註冊為執業法團

註冊為執業法團

答1.

執業法團是指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588 章)第 2A 部第 3 分部,在會財局註冊為執業法團的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條例》(第 622 章)第 2(1) 條所指的公司)。

答2.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588 章)第 20AAZX(5) 條,執業法團申請人須確保其執業法團註冊申請符合以下專業彌償規定:

  1. 申請人受認可保險人提供的專業彌償保險所保障,或將會受此保障;
  2. 該項保險按以下條款提供:
    1. 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訂立的《執業法團(專業彌償)規則》(Corporate Practices (Professional Indemnity) Rules) 中所指明的條款;或
    2. 如沒有如此指明的條款,則按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認可的條款; 及
  3. 申請人受該項保險所保障的範圍,不低於香港會計師公會訂立的《執業法團(專業彌償)規則》(Corporate Practices (Professional Indemnity) Rules) 所規定的範圍。

 

答3.

您須向會財局提交已填寫的申請將執業法團註冊 (初步審批擬定執業法團的名稱和組織章程細則 )(Form CP-1A)申請表以及所有必要的證明文件,並依照本局網站上公佈的收費詳情中規定的金額和方式繳交申請費,以獲得本局對擬定公司名稱和組織章程細則的初步批准。

在獲得本局對初步審批申請的批准後,您必須在初步審批申請獲得批准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在公司註冊處註冊該公司及取得必需的專業彌償保險,然後向本局提交已填寫的申請將執業法團註冊 (Form CP-1B)申請表以及所有必要的證明文件。

有關申請程序和證明文件的詳情,請參閱本局的《將執業法團註冊指南》第 3.3 節。

答4.

如執業法團擁有或實際上會同時使用英文和中文名稱,則須在會財局註冊其英文和中文名稱。只有在下列情況下,執業法團的名稱才會獲批准:

  1. 並非與已在會財局註冊的任何公司名稱相同; 
  2. 按會財局的意見,並非與已在本局註冊的公司名稱相似而相當可能引致混淆;和
  3. 按會財局的意見,並不具有誤導性或令人反感,亦沒有在其他方式違反公眾利益。

公司名稱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A) 個人化名稱;

    (B) 在香港境外註冊的海外/國際會計執業單位的名稱;或者

    (C) 其他非個人化(商業)名稱。

在上述 (A) 和 (B) 類的情況下,會財局會期望公司名稱能符合以下的附加規定:

  1. 如果公司名稱是個人化名稱: 
    1. 該名稱足以標示全職執業成員董事的姓名,而並非任何其他人的姓名;和
    2. 如申請人只有一名成員,該公司名稱應包含其姓氏和名字的首字母或其他名字(例如 "A.B. Cha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Practising) Co. Ltd. " 而不是 "Cha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Practising) Co. Ltd. ");和 
  2. 如公司名稱是在香港境外註冊的海外/國際會計執業單位的名稱:
    1. 申請人須獲取有關海外/國際會計執業單位的授權以使用該名稱;和
    2. 有關的海外/國際會計執業單位須在本局認可的會計團體(即國際會計師聯合會成員)受管轄的地區註冊。
維持執業法團的註冊

答5.

您須在有關變更後的 14 日內,向會財局提交已填寫的執業法團詳情變更通知(Form CP-3)表格及有關證明文件,通知本局有關變更。

如執業法團的冊辦事處地址有所變更,通知變更表格應附有以下文件:

  1. 如執業法團是註冊辦事處的業主,請附上物業擁有權的證明文件,例如土地查冊結果;
  2. 如執業法團不是註冊辦事處的業主,請附上業主或承租人的同意書,以授權使用其處所作為執業法團的註冊辦事處,並在入口處豎立招牌;
  3. 批准註冊辦事處變更的公司董事會決議副本;
  4. 提交給公司註冊處的表格NR1《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的副本;和
  5. 載有新註冊辦事處地址的商業登記證副本。

答6.

您須在變更後的 14 日內,向會財局提交已填寫的執業法團詳情變更通知(Form CP-3)表格及有關證明文件,通知本局離任執業成員董事的詳細信息。

通知變更表格應附有以下文件:

  1. 有關任何股份轉讓的已加蓋印花的「買賣票據」和「轉讓文書」副本(視情況而定);
  2. 下列提交給公司註冊處的表格副本(視情況而定):
    1. 表格 ND2A 《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委任/停任)》;
    2. 表格 ND4《公司秘書及董事辭職通知書》;和
    3. 表格 NSC1 《股份配發申請書》。

答7.

無論您的執業法團的註冊在何日生效,您的執業法團註冊會在註冊生效當年的 12 月 31 日期滿失效。

您可以在現行註冊期滿失效當年的 12 月 15 日或之前向會財局提交續期申請。本局通常會由每年的 11 月 1 日起接受續期申請。

您須通過本局的網上申請系統提交已填寫的執業法團續期申請(Form CP-2)申請表。您可使用您的執業法團的登錄 ID 和密碼登入本局的網上申請系統。

如您沒有為您現行的執業法團提交註冊續期申請,您的執業法團的註冊將在今年 12 月 31 日到期,並從明年 1 月 1 日起,您將被禁止以您的執業法團名稱出具法定審計報告。如果您打算以執業法團繼續執業,您須向本局提交已填寫的申請將執業法團註冊》 (初步審批擬定執業法團的名稱和組織章程細則)(Form CP-1A)申請表以及所有必要的證明文件,重新申請將執業法團註冊。提交申請的截止日期和處理時間已載於會本局的提交截止日期。

答8.

您必須向會財局提交已填寫的申請終止執業法團註冊 (Form CP-4)申請表,以申請取消其執業法團的註冊,並將執業法團的名稱從本局的執業法團註冊紀錄冊中刪除。

申請表應附有以下文件:

  1. 執業法團就該申請作出的特別決議副本;和
  2. 由香港會計師公會專業彌償保險總保單的保險經紀人簽發的證明,以證明該執業法團已獲取符合香港會計師公會訂立的《執業法團(專業彌償)規則》(Corporate Practices (Professional Indemnity) Rules) 的終止業務保障要求。
一般事項

答9.

會財局已在其網站上發佈了會計師事務所和執業法團的註冊紀錄冊,載有每間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法團的全名及其註冊辦事處地址。

該註冊紀錄冊亦可供公眾在辦公時間內,於本局的辦公室進行查閱。

註冊本地核數師為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註冊為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答1.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只有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中第 3 部第 2 分部在會財局註冊為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執業單位或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3 部第 3 分部獲本局認可為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境外核數師才能進行公眾利益實體項目。任何人如非註冊或認可為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而承擔或進行任何公眾利益實體項目,或顯示自己是註冊或認可的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均屬犯罪。

答2.

只有執業單位可以向會財局申請成為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詳細的註冊規定已列明在會財局的《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指南》第 3.2.1 段。

答3.

申請人須要透過會財局的網上申請系統提交已填寫的申請成為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Form PIE-1)申請表,並按照本局網站上公佈的收費詳情中規定的金額和方式繳交申請費用。

申請表應附有以下證明文件:

  1. 每名被提名為負責人和執業單位的其他合夥人/董事已填寫並簽署的適當人選聲明Form F&P)表格,包括要為聲明中任何問題答案為「是」 作出解釋;及
  2. 凡任何被提名的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如目前不是執業會計師:
    1. 已填寫並簽署的非執業會計師申請註冊為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的個人資料表格(Form PIE-EQCR)表格;
    2. 他/她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香港/中國身份證或護照);及
    3. 由會計團體簽發的會員證書副本以証明他/她屬該會計團體的現任會員。

答4.

不可以,申請人必須先註冊為執業單位,然後才能申請成為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負責人

答5.

項目合夥人指獲執業單位或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授權,負責該單位或核數師所進行的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的合夥人或其他人。

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指獲執業單位或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授權以監督以下事宜的人,就該執業單位或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所進行的公眾利益實體項目而進行的項目質素監控審視。

質素監控制度負責人指獲執業單位或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授權,負責該單位或核數師的質素監控制度的人。

答6.

要註冊成為項目合夥人,此人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a) 如申請人是以自己的姓名執業的執業會計師 — 則項目合夥人必須是該申請人以及是執業會計師;

(b) 如申請人是會計師事務所 — 則項目合夥人必須是該會計師事務所的獨資執業者、合夥人或授權簽署人以及是執業會計師;或

(c) 如申請人是執業法團 — 則項目合夥人必須是該執業法團的董事以及是執業會計師。

答7.

要註冊成為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此人必須:

  1. 是註冊會計師1 或屬某會計團體的會員而該團體與香港會計師公會之間有認可協議2;及
  2. 具備所需的水準和能力,以及適當的權力使他/她能夠按照由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 “Hong Kong Standard on Quality Management 2 Engagement Quality Review來執行職責。

備註:

1 註冊會計師指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第 22 條註冊為註冊會計師的人。

2 請參閱會計團體與香港會計師公會之間有認可協議的名單。 該名單可在香港會計師公會網站上的認可境外機構 (Recognition of Overseas Bodies) 的標題下查閱。

答8.

要註冊為質素監控制度負責人,此人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a) 如申請人是以自己的姓名執業的執業會計師 — 則質素監控制度負責人必須是該申請人以及是執業會計師;

(b) 如申請人是會計師事務所 — 則質素監控制度負責人必須是該會計師事務所的獨資執業者或合夥人以及是執業會計師;或

(c) 如申請人是執業法團 — 則質素監控制度負責人必須是該執業法團的董事以及是執業會計師。

此外,被提名的質素監控制度負責人亦須是執業單位的行政總裁或合夥人管理會的成員,他/她負責實行關於該執業單位的業務的一般策略及一般管理。

答9.

須要。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20D 和 20E 條,任何人除非是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承擔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的註冊項目合夥人或註冊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否則不得以該核數師的項目合夥人或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的身份進行任何活動。任何人如不是註冊項目合夥人或註冊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而作為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項目合夥人或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進行活動,即屬犯罪。

答10.

可以。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須就每一類負責人至少登記一名人士,而申請人可為每一類註冊負責人提名多於一名人士。

答11.

可以。一個人可以被提名擔任三個種類中的一個或多個類別(即項目合夥人、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質素監控制度負責人)。由於同一個人不能在同一公眾利益實體項目同時作為註冊項目合夥人和註冊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申請人必須提名至少兩個不同的人士註冊為項目合夥人和/或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

答12.

須要。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需要確保該人符合上述常見問題7 中所述的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的要求,並將其於會財局登記為註冊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

答13.

不可以。同一個人不能就同一公眾利益實體項目同時擔任註冊項目合夥人和註冊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因此,若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是以自己的姓名執業的執業會計師或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法團的獨資執業者,則必須至少註冊一名非該名獨資執業者為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

答14.

如果會財局不信納被提名的負責人是會計師的適當人選,則本局可以拒絕該被提名人士的申請。如果本局認為他/她有符合適當人選的疑問,本局可能會批准該申請但施加條件,包括但不限於要求負責人完成相關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

答15.

會財局將考慮所有相關資料以決定是否施加或修改條件。這些資料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1. 過去的紀律記錄中是否發現任何誠信、工作能力或質量問題;如有,其缺失的性質、嚴重程度和頻率;及
  2. 是否存在由於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缺乏公眾利益實體項目而導致工作能力或質量問題需要解決。

本局通常將重點關注當前和相關的事項,特別是過去五年內的紀律記錄和任何尚待完成的處分。

答16.

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必須在註冊負責人停任的14日內,向會財局提交已填寫的申請終止為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註冊負責人(Form PIE-4)表格,通知本局有關變更。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通知本局的要求,即屬犯罪。

答17.

須要。如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建議在該核數師的註冊負責人名單,加入某人的姓名,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應首先向會財局提出申請,包括為現有的註冊負責人添加負責人類別。

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申請將某人的姓名添加到其註冊責任人名單中時,必須向會財局提交已填寫的申請註冊為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額外註冊負責人(Form PIE-3) 申請表,並附上以下文件:

  1. 由每名被提名為負責人和執業單位的其他合夥人/董事填寫並簽署的適當人選聲明》(Form F&P)表格,包括為其中任何問題答案為「是」作出解釋;和
  2. 凡任何被提名的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如目前不是執業會計師:
    1. 已填寫並簽署的非執業會計師申請註冊為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的個人資料表格(Form PIE-EQCR)表格;
    2. 他/她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香港/中國身份證或護照);及
    3. 由會計團體簽發的會員證書副本以証明他/她屬該會計團體的現任會員。
適當人選的評估

答18.

在斷定某人是否屬擔任會計師的適當人選時,會財局須顧及:

(a) 該申請人的專業資格、知識、技能和經驗;

(b) 該申請人的信譽、品格、是否可靠及是否行為端正;

(c) 該申請人的財政狀況和償付能力;

(d) 曾否根據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或 《專業會計師條例》,針對該申請人採取紀律行動;和

(e) 該申請人曾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罪。

以上列表並不包括所有考慮因素。 會財局將根據所有相關資料逐案考慮每個人是否適當人選。

一般事項

答19.

會財局已在其網站上發佈了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香港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和 認可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非香港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註冊紀錄冊。

答20.

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名冊中包括以下信息:

  1. 核數師的全名及每位註冊負責人的全名;
  2. 核數師的業務地址;
  3. 會財局對該核數師的註冊施加的條件 (包括與核數師的註冊負責人有關的條件),如有;
  4. 核數師註冊期限屆滿之日;
  5. 有關該核數師或任何該核數師的每名註冊負責人在過去五年內記錄:
    • 根據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3B 部分第 2 或第 3 部分,對該核數師施加的處分或採取的行動 ( 非公開譴責除外 );和
    • 根據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之前生效的《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第 35 條就核數師或核數師的任何註冊負責人作出的命令(如有)。 

認可境外核數師

認可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答1.

須要。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20ZB 條, 境外核數師除非已獲本局認可為境外實體的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否則不得為境外實體承擔(即接受委任)及進行公眾利益實體項目。

答2.

須要。《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20ZB 條的要求適用於任何有意接受委任為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的境外核數師。

認可的有效期

答3.

不須要。核數師乙獲認可為實體甲的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已於 20X1 年 2 月生效,並於 20X1 年 12 月 31 日期滿失效。如核數師乙已在 20X1 年獲認可為實體甲的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實體甲則無須重新提出認可申請。

如實體甲預計此非常重大收購交易將無法於 20X1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完成,並/或有意於 20X1 年 12 月 31 日後繼續委任核數師乙,實體甲必須在 20X1 年 11 月 16 日或之前,但不得早於 20X1 年 9 月 30 日提出認可續期申請。

答4.

不可以。境外核數師的認可只屬於提出該認可申請的境外實體。實體丙必須為核數師乙提出認可申請。

答5.

該境外核數師應為其司法管轄區的會計團體之會員或已獲註冊,並在申請表中提供該會計團體的名稱。第 20ZF(2)(b)(i) 條的目的是確保有關從事核數工作的境外核數師是其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會計團體認可的合資格核數師。如果境外核數師是會計師事務所/法團,並且不是其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會計團體的會員,而該會計師事務所/法團的大多數合夥人/董事屬其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會計團體會員,且該團體屬國際會計師聯會成員,則通常會被視為已符合第 20ZF(2)(b)(i) 條的資格準則。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查察

會財局查察範疇

答1.

查察涵盖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質素監控制度及個別公眾利益實體項目。

就質素監控制度進行查察程序,旨在評估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質素監控制度是否符合香港品質控制準則第 1 號—會計師事務所對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審閱和其他鑒證業務以及相關服務業務實施的品質控制或同等準則。

挑選個別公眾利益實體項目進行查察,旨在評估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質素監控制度的有效性及其是否符合適用法律、法規和專業標準。根據《會財局條例》第21B條,會財局可指示查察員,就某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在2019101 日或之後完成的公眾利益實體項目進行查察。在對個別公眾利益實體項目進行查察時,會財局採取風險為本的方法。因此,查察員主要關注被識別的審計風險,以及得出結論時所運用的關鍵判斷的適當性以及所獲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於實地查察結束前,查察員會與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討論及議定查察發現,並取得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初步回應。

專業標準指 –

  1. 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50 章) 第18A 條發出或指明的( 或當作是已發出或指明的) 專業道德守則,或會計、核數或核證執業準則;
  2. 由以下組織發出或指明的關於專業道德,或會計、核數或核證執業準則 –
    1.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
    2. 國際核數及核證準則委員會;或
    3. 國際會計師道德準則委員會;
  3. 《上市規則》指明的關於專業道德,或會計、核數或核證執業準則;或
  4. 與 a. 或 b. 段所述者相若的關於專業道德,或會計、核數或核證執業準則,而該準則 ——
    1. 獲證監會依據有關守則批准;或
    2. 獲交易結算公司依據《上市規則》批准;

答2.

根據《會財局條例》第21E條,會財局可要求某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提供下列資料以決定就該核數師進行查察的頻密程度:

(a) 在會財局指明的期間內,有關的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已承擔或進行的公眾利益實體項目數目;

(b) 已委任該核數師承擔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的公眾利益實體的全名;或

(c) 會財局要求的、關乎該核數師的任何其他資料。

會財局將每年對審計多於100個公眾利益實體的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進行查察。餘下的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則最少每三年進行一次查察。然而,針對任何跡象顯示某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存在潛在需要處理的風險,有關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可能會在下一個三年查察週期前被選定進行查察。

被選定進行查察的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會提前收到會財局的通知。一般而言,會財局會於開展查察工作的六個星期前向被選定進行查察的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發出通知信。

實地查察

答3.

會財局會在實地查察開始前通知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被選定進行查察的公眾利益實體項目。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會被要求在接獲通知內一星期提供被選定的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的所有審計工作底稿。

答4. 

每個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受查察的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的數量與其公眾利益實體客戶數目及其風險概況和該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過往的查察結果相稱。在每個查察年度,會財局將挑選一個至數個個別公眾利益實體項目進行查察。

答5.

在挑選個別公眾利益實體項目進行查察時,會財局一般採取風險為本的方法。查察員會考慮和評估各種風險因素以挑選公眾利益實體項目進行查察。所考慮的風險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因素:

  • 公眾利益實體的性質或主要業務
  • 公眾利益實體在某些新興業務或市場中是否有重大營運
  • 受 2019冠狀病毒病大流行嚴重影響的行業
  • 存在審計挑戰及/或重大審計風險的領域
  • 項目合夥人或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是否受調查或處分
  • 核數師報告是否在其任命後不久出具
  • 公眾利益水平,如市值較大的上市實體和資本市場交易(例如首次公開招股)的審計項目。

答6. 

視乎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規模和查察項目的數量及複雜程度,實地查察所需的時間可持續數星期至兩個月或更長時間。查察也可以分階段進行。各階段的通知書會列明每次視察的日期和預計實地查察的持續時間。

答7.

視乎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規模和查察項目的數量及複雜程度,查察團隊可由二至六位查察員組成。

答8.

是。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存放於中國內地的審計工作底稿是在會財局的查察範疇内。

於2019年5月22日,會財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監督評價局(監督評價局)簽署審計監管合作備忘錄(以下稱備忘錄)。

雙方將依據備忘錄就審計監管職責包括查察、調查和紀律處分等方面提供全面協助,以提升雙方監管效率。因此,會財局可向監督評價局提出協助請求,獲取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存放於中國內地的審計工作底稿。

在2020 年 12 月,會財局獲得了首份於內地進行審計的審計工作底稿,以作調查之用。這顯示了在備忘錄下,會財局與監督評價局的有效跨界合作。

答9.

在實地查察之前,需要向會財局提供下列資料:

  •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背景資料
  •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組織架構
  • 質素監控手冊和其他證明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對質素承擔的文件
  • 最新的內部審查或監察報告
  • 會財局的通知信中指明的期間內,完成的公眾利益實體項目名單及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公眾利益實體的全名及股票代碼、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的類別、審計意見的類別、項目團隊的資料,包括組成部分的使用及審計費用資料。
  • 根據會財局要求與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有關的任何其他資料

答10.

我們的查察範圍涵蓋事務所的質素監控制度和被選中的公眾利益實體項目。

對質量控制制度的查察包括該制度是如何設計和在實踐中運作的,以及它如何影響公眾利益實體項目。我們評估核數師的質素監控制度是否符合香港品質控制準則第 1 號—會計師事務所對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審閱和其他鑒證業務以及相關服務業務實施的品質控制  ( HKSQC 1 ) 。

對質量控制制度的查察主要通過與核數師的領導層和管理層討論、審閱核數師需要保存的文件,以及評估和測試核數師的相關政策和程序。

對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的查察,是通過評估核數師是否符合由香港會計師公會、國際機構(如國際核數及核證準則委員會和國際會計師道德準則委員會)發出或《上市規則》指明的任何專業道德守則,或會計、核數或核證執業準則,或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批准與上文所述者相若的準則。項目查察是通過審閱由核數師需要保存的工作底稿和與項目團隊討論來進行的。

項目查察不涉及審閱被選定項目所有的審計工作底稿,也不是為了識別選被選定項目的每一個弱點和/或缺失。我們通常將注意力集中在我們認為較複雜、較重要或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較高的審計領域。查察員重點關注在得出結論時做出的關鍵判斷的適當性以及所獲得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查察結果及匯報

答11.

與質量控制制度有關的發現代表事務所在符合或應用 HKSQC 1 方面的政策和程序存在重大缺失。

與公眾利益實體項目有關的發現代表,在應用適用的專業標準方面的重大缺失,而其可單獨構成重大缺失,或與其他缺失一併構成重大缺失。不同的缺失對審計質素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我們對缺失重要性的判斷會考慮缺失的性質和程度以及導致缺失的事實和情況。

在我們的查察過程中,我們經常與項目團隊和核數師舉行會議,討論我們的發現。在查察結束之前,我們與核數師就核數師在項目期間執行以應對每個發現有關的關注領域的程序的事實性信息達成共識,以便查察員能在公平和準確的基礎上評估發現的嚴重性以及項目整體的審計質素。

答12.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質素監控制度不會被評級,但我們會根據查察發現,對被選定進行查察的個別公眾利益實體項目進行評級。每個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的查察結果將劃分為四類審計質素。此四類審計質素為:

類別1                   良好

類別2                   需要有限度改進

………………………………………………………………………………………………

類別3#                 需要改進

類別4#                 需要重大改進

 

#為不盡人意的查察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查察未必會對上市實體項目的所有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審閱,查察亦不是為了識別所選定項目的所有弱點及/或缺失而設計。因此, 會財局的查察報告不應被理解為對上市實體核數師的審計工作提供任何保證,或表明所選定上市實體的財務報表不存在查察報告中未指明的任何不實或虛假陳述。

答13.

我們就各項目的質素評級及所識別的事務所質素監控制度缺失與該事務所及其他事務所查察進行比較,作出校正,以確保一致性。每份事務所及項目查察報告於發出前,均由查察部主管覆核,或如有利益衝突,由行政總裁覆核,以確保所識別缺失及項目評級的質素和適當性。

查察委員會監督查察職能的工作,並應要求就個別發現的評估、受查察項目的整體審計質素評級,以及我們對質量控制制度缺失的評估提供建議。

查察委員會亦會透過抽查已完成的查察個案,進行年度事後審閱,並向董事局匯報其發現和建議。

此外,財匯局程序覆檢委員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的獨立機構,提供外部制衡,旨在確保會財局的決策、程序正當和正確使用其監管權力的公平性。該委員會覆檢並就其內部程序和管理在履行其監管職能的行動和決定的操作指引的充分性,向會財局提出建議。財匯局程序覆檢委員會每年向財政司司長提交報告。

答14.

根據《會財局條例》第21G(2)條,查察員須在查察報告上註明日期,並將該擬稿送交(i) 有關的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ii) 任何其他在該擬稿中被點名的人(統稱為 「相關人士」) ,並給予合理機會,讓相關人士作陳詞。

一般而言,查察員會於與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舉行正式退出會議後六星期內將查察報告擬稿送交相關人士。相關人士可於21 日內作出書面回覆。

當查察員收到相關人士的書面回覆或回覆的最後期限已過時,查察員可按相關人士的回覆內的新資料或爭議修改報告,並把查察報告擬稿定稿。

根據《會財局條例》第21G(3)條,查察員須將查察報告的複本送交相關人士。

答15.

目前,個別公眾利益實體項目和個別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質素監控制度的查察報告僅會發布給相關人士。除非發布查察報告符合公共利益,否則查察報告不會公開。但是,我們鼓勵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與相關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委員會分享查察報告中除了指明的審計質素評級以外所包含的信息。

我們發布中期和年度查察報告,向核數師、審計委員會和公眾提供有關公眾利益實體財務報告質量的方向性意見。這些報告提出了我們的期望,即為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和審計委員會針對報告的發現採取適當行動,以提高下一個審計週期的審計質素。

中期查察報告及時公開披露,我們在查察年度中期查察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以及他們的審計項目樣本中的常見發現。年度查察報告更新我們對公眾利益實體審計的全年查察,包括每間 A 類別事務所(擁有超過 100 間公眾利益實體審計的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審計項目質素評級,以及其他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 按規模分類 ) 的審計質素評級。

答16.

所有受查察的事務所被要求制定和執行計劃,以糾正我們在查察其質量控制制度時發現的缺失,並解決我們在查察公眾利益實體項目時發現的重大發現和常見發現的根本成因。

根據《會財局條例》第21H條,在考慮關於某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查察報告後,會財局可:

(a) 決定無須採取跟進行動;

(b) 要求相關人士就符合《會財局條例》的某條文或某專業標準,採取措施或糾正行動;

(c) 指示查察員進行進一步查察;

(d) 展開調查;

(e) 根據《會財局條例》第3B 部第2 或3 分部,對相關人士施加處分或採取行動;或

(f) 採取會財局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跟進行動。

答17.

如果在查察過程中可能發現了《會財局條例》第37A和37B條中所定義的失當行為,查察報告可能會被轉介至會財局調查與查訊部以採取適當行動。

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存在失當行為,例如,清楚確定了有違反道德的情況,則可將查察報告轉介至會財局紀律處分部以考慮處分。

其他

答18.

如果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在指明的查察日期無法提供查察員所要求的支援和資源,例如由於關鍵人員的缺勤,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應立即通知會財局。如能提供合理及實質的理由,會財局會嘗試滿足更改實地查察日期的請求。

答19.

以達至有效查察,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應考慮以下重點:

  • 對查察定下正確的基調
  • 確保所有項目團隊用作支持審計意見而執行的程序和獲取的審計證據的相關信息,在查察開始前會財局發出的通知信中指定的時間內提供
  • 就被選定受查察的個別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的背景和重大審計風險領域做好接受提問的準備
  • 確保質素監控制度及被選定受查察的個別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的負責人有空澄清查察員提出的問題
  • 如果查察員提出的要求或詢問不清晰,則要求澄清,並對查察員提出的意見作出積極回應
  • 展現對審計質素的承諾,即使被發現弱點及/或缺失

執業單位的查察

答1.

自《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會財局條例》)(第588章)生效之日(即2022年10月1日)起,會財局獲授權就執業單位進行查察,以決定該執業單位有否遵守、維持或應用《專業會計師條例》專業標準。這是財務匯報局(財匯局)在2022 年 10 月 1 日過渡至會財局新增的查察職能。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財匯局已對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完成的公眾利益實體項目進行查察 。

答2.

根據《會財局條例》第20ZZB(1)(a)及(1)(b)條,會財局可指明將要進行查察的《專業會計師條例》專業標準,並可指示會計師查察員,就某執業單位進行查察,以斷定該執業單位是否遵守、維持或應用《專業會計師條例》專業標準。《專業會計師條例》專業標準指根據《專業會計 師條例》第 18A 條發出或指明的(或當作是已發出或指明的)專業道德守則,或會計、核數或核證執業準則。專業標準包括「專業會計師道德守則」所載的「專業會計師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 反洗錢指)。

查察可能包括對某執業單位的質素監控或管理制度以及核數及核證項目的查察,亦可能包括對執業單位符合反洗錢指引的程度之評估(詳情見問題 3)。

答3.

自2022年10月1日起,會財局被指定為《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的監管機構,以確定會計專業人士符合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會財局將運用其在《會財局條例》下的查察權力,在其查察計劃下,評估執業單位符合反洗錢指引的程度。

有關會財局就適用於會計專業人士的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進行查察的權力的法律制度概覽,請參閱載於會財局網站(www.afrc.org.hk)的有關執業單位符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要求查察的政策聲明

答4.

根據《會財局條例》,只有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可以承擔或進行公眾利益實體項目(定義見《會財局條例》第 3A 部及附表 1A 第 1 部)。由於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亦為執業單位,因此須接受會財局根據《會財局條例》第 3A 及 3AA 部的查察。

答5.

會財局採取漸進方式查察執業單位及其公眾利益實體項目以外的項目(以下稱為「非公眾利益實體項目」)。首先,會財局將通過對審計不少於 100 個公眾利益實體的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即類別A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非公眾利益實體項目進行查察,展開對執業單位查察計劃。會財局將運用內部數據庫及其他工具(如問卷調查),蒐集執業單位的資料(如政策及程序、非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的數目及類別),以決定日後查察的次序及次數。

會財局將預先通知被選定接受查察的執業單位。 一般而言,會財局會在預定查察前至少六星期向被選定的執業單位發出通知書。

答6.

會財局在進行查察工作時,將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對待所有執業單位。有關會財局對作為非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執業單位進行查察程序的詳情,請參閱載於會財局網站(www.afrc.org.hk)的會計及財務匯報局就非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執業單位查察程序概述」

答7.

會計師查察員指根據《會財局條例》第 20ZZA條獲委任為會計師查察員的人士。 執業單位須符合其法定職責,在查察中全程與會計師查察員充分合作,包括但不限於:

(a) 向會計師查察員交出,或讓其取覽該人士管有或控制且會計師查察員有合理因由相信與查察相關的任何指明文件;

(b) 就指明文件給予會計師查察員所要求的解釋或詳情;及

(c) 向會計師查察員提供該人士能夠合理地提供有關查察的一切協助。

專業人士無合理辯解情況下未能符合根據第 20ZZC 條施加的要求構成《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 3B 條下的專業方面的不當行為,並可能導致紀律處分。

答8. 

根據《會財局條例》第20ZZE條,在考慮執業單位的查察報告後,會財局可:

(a) 決定無須採取跟進行動;

(b) 要求執業單位就符合某《專業會計師條例》專業標準採取措施或糾正行動;

(c) 指示會計師查察員於不早於有關指示日期後 6 個月,根據《會財局條例》第 3AA 部第 2 分部進行進一步查察;

(d) 根據《會財局條例》第20ZZH條展開調查;或

(e) 根據《會財局條例》第37CA條或37I(1A) 條對該執業單位或與查察有關的任何會計師施加處分或採取行動。

答9. 

被選中進行查察的執業單位將會收到查察通知書。查察通知書將透過電子郵件發送給執業單位並列明現場查察之前需要提供的資料。執業單位需要透過電子郵件向會財局提供所需資料。有關查察執業單位的質素管理制度、反洗錢指引合規監控及核數及核證項目所需的完整資料清單,可參閱此處

投訴

答1.

如你有資料及/或證據顯示核數師或執業單位有懷疑失當行為,或上市實體的財務報告有懷疑不遵從事宜,你可向會財局作出投訴。

答2.

會財局鼓勵你向我們提供你的姓名和聯繫方式,否則本局或因此無法跟進有關事宜。匿名投訴嚴重限制本局跟進有關指控。

答3.

會財局需要準確和完整的資料以評估有關對失當行為或不遵從規定事宜的指控。因此投訴應包括以下資料:
(i) 會計師、執業單位及其註册負責人、認可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涉事機構的名稱及聯絡資料;
(ii) 有關被指控的失當行為或不遵從規定事宜的描述;
(iii) 任何支持有關指控的文件或紀錄的副本;及
(iv) 你的姓名及聯絡方式。

答4.

除非得到你的同意或由於法律義務,本局一般不會披露你的個人資料。然而,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私隱條例》),本局在個別情況下可能會在不經過你同意的情況下向其他方披露你的投訴或你的個人資料。本局處理你提供的任何個人資料的相關政策和做法載於本局網站

答5.

收到你的投訴後及如你向會財局提供聯繫資料,我們將向你發出確認函及向你提供一個參考編號。你可在與我們進一步溝通時引用該參考編號。

我們將評估你投訴的事項是否屬於會財局的職權範圍。如果事項不在會財局的職權範圍內,但在其他監管機構的職權範圍內,你將收到通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鼓勵你自己向相關機構舉報。


下述因素有助本局評估收到的投訴:

  • 就指控提供清晰和簡潔的解釋;
  • 涉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失當行為或不遵從事宜;及
  • 有充分和適當證據支持的指控。

請注意會財局將不會進一步處理纏繞性、出於誤解或具惡意成分的投訴。另外,本局亦不會跟進有關運算失誤、印刷或語法錯誤和/或對財務報表構成極少的財務影響的表逹等事項。

經進行初步評估後,我們將決定如何跟進有關事項,包括決定展開調查和/或查訊或不採取進一步行動。

請注意,會財局並不會就所有投訴均展開調查和/或查訊。會財局只會在證據達至《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所規定的法定門檻時,才會展開調查和/或查訊。

 

答6.

如果你的投訴事宜不構成重大過錯,相關投訴不會被進一步跟進,而你將收到書面通知。

會財局對上市實體的不遵從事宜的查訊結果將在總結後向公眾發布。就會財局對會計師、執業單位和/或認可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失當行為進行的調查,如果已採取紀律處分,會財局會將結果公開。

基於法律上的保密規定,會財局不能在調查和/或查訊期間把收集的資料與你分享。這做法能保持會財局程序的誠信,並保護相關涉事人士免受無根據的指控。

舉報

答1.

舉報人報告屬於就會財局職權範圍內處理的過錯或失當行為作出的舉報(參閱調查查訊)。相關舉報可基於作為執業單位或上市實體的員工,或通過與他們共事,或從與他們關係密切的來源取得的有關的資料。

答2.

會財局需要準確和完整的資料以評估有關對失當行為或不遵從規定事宜的指控。因此投訴應包括以下資料:
(i) 會計師、執業單位及其註册負責人、認可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涉事機構的名稱及聯絡資料;
(ii) 被指控的失當行為或不遵從規定事宜的描述;
(iii) 任何支持有關指控的文件或紀錄的副本;及
(iv) 你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調查

答1.

本局是香港獨立的會計專業規管機構,據其既得權力調查 :


o 會財局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或其註冊負責人會財局認可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失當行為 (包括執業方面的不當行為) ;

o 非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執業方面的不當行為;及

o 香港會計師公會註册會計師或會財局註册執業單位的會計師失當行為(包括專業方面的不當行為)。

答2.

本局可調查任何《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定義的專業人士包括:


o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 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 認可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o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註冊負責人
- 項目合夥人;
- 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或
- 質素監控制度負責人.

o 非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o 專業人士
- 會計師
- 執業單位 (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法團)

答3.

就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其註冊負責人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3條,會財局可指示調查員對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其註冊負責人在以下情況進行調查:

(a) 會財局有合理因由相信,個別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在2019年10月1日或之後完成個別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的方式,並不符合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

(b) 會財局有合理因由相信,個別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或其註冊負責人,可能已違反《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的條文;或

(c) 會財局為考慮是否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7D條、第37E條及第37F條施加處分,會財局有理由就個別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或其註冊負責人,或曾擔任上述核數師或負責人的人在擔任該職位期間,是否已經或曾經作出失當行為,作出查訊。

就非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3A條,如會財局有合理因由相信,個別非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已經或曾經作出《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4條所定義的執業方面的不當行為,會財局可指示調查員進行調查。

就專業人士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0ZZH條,如會財局有理由就個別專業人士或個別人士擔任專業人士期間有否作出《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B條定義的專業方面的不當行為作出查詢,會財局可指示會計師調查員進行調查。

答4.

會財局可根據調查報告:

(a)結案而不予採取進⼀步⾏動;
(b)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採取任何會財局認為適當的跟進行動;或
(c)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對被調查的受監管者施加處分或採取行動。

查訊

答1.

會財局獲賦予法定職能,就上市實體的財務報告不遵從規管性規定的事宜進行查訊。

答2.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40條,如會財局覺察個別上市實體有或可能涉及有關不遵從事宜的情況,會財局可展開查訊,並以書面證明如此。

答3.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條和附表1對「有關不遵從事宜」進行了定義。即在該條例下展開查訊而言,有關不遵從事宜意指上市實體的財務報告未有遵從《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附表1第1部所訂下的有關規定。


有關規定是指下述的規則指定須包括在報告內的事宜或資料:

(a) 在關鍵時間有效的《有關條例》或《公司條例》(只適用於上市法團);
(b) 在關鍵時間有效的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第18A條發出或指明的會計執業準則;
(c) 在關鍵時間有效的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出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d) 《上市規則》;
(e) 根據《上市規則》容許使用的任何獲普遍接納的會計原則; 或
(f) 有關守則(只適用於上市集體投資計劃)。。

 

答4.

有關財務報告是指:

(a)就上市法團:


(i)該法團的資產負債表,連同為《有關條例》第129C條及第129G條的施行而須附錄於資產負債表的任何帳目;


(ii)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30條發送的該法團的財務報表的文本;


(iii)根據《有關條例》第336條或《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89條交付的該法團帳目;

(iv)遵守《有關條例》第141CA條、或《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41條或第444條而發送的法團財務摘要報告;


(v) 符合以下說明的該法團的財務報表:(A)提供關於該法團在最少3個月期間內的業績或現金流量的資料;(B) 提供關於該法團在上述期間終結時的事務狀況的資料;及 (C)是為《上市規則》的目的而發出、傳閱、刊登、發表或分發;


(vi) 由該法團或代該法團發出的上市文件所需的指明報告。

(b) 就上市集體投資計劃:
(i) 符合以下說明的該計劃的財務報表:
(A) 提供關於該計劃在最少3個月期間內的業績或現金流量的資料;(B) 提供關於該計劃在上述期間終結時的事務狀況的資料;及(C)是為《上市規則》的目的而發出、傳閱、刊登、發表或分發;或
(ii) 由該計劃或代該計劃發出的上市文件所需的指明報告。

答5.

會財局可在考慮查訊報告後:

(a)結案而不採取進⼀步⾏動;
(b)在一段會財局認為合適的期間內暫停查訊;
(c)按照《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4部的第4分部確使消除有關的不遵從事宜;或
(d)按照《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採取局方認為合適的其他跟進行動。

紀律處分

答1.

本局可紀律處分:

(a) 根據《會財局條例》第3部註冊或認可的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b) 註冊負責人;及 

(c) 專業人士。

答2.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註冊負責人

倘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或註冊負責人有財匯失當行為,本局可對其展開紀律處分行動。此處的財匯失當行為包括: 

(a) 違反《會財局條例》的任何條文; 

(b) 違反就有關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註冊或認可時施加的條件; 

(c) 違反根據《會財局條例》而施加於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或註冊負責人的規定; 

(d) 關於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的行為,而該行為有損或相當可能有損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或 

(e)《會財局條例》第4條所界定「執業方面的不當行為」。 

本局可就其他情況處分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註冊負責人,而該其他情況普遍關乎無力償債事件、相關人等被裁定犯罪令該人的適當性成疑、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專業人士 

倘專業人士犯有會計師失當行為,本局可對其展開紀律處分行動。此處的會計師失當行為包括: 

(a) 作出某作為或有某項不作為,而該作為或不作為構成《會財局條例》第3B條所界定的「專業方面的不當行為」;

(b) 被裁定犯有《會財局條例》第21F或31條所訂罪行,該等罪行普遍關乎不妥為遵從財匯查察員或財匯調查員所施加的規定; 

(c) 因沒有遵從財匯查察員、財匯調查員或查訊機構所施加的要求或牽涉入該沒有遵從要求一事,而被原訟法庭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2(2)(b)或45(2)(b)條懲罰; 

(d) (就身為會計師的專業人士而言)被裁定犯有《刑事罪行條例》第V部(宣誓下作假證供)所訂的罪行;或 

(e)(就身為會計師的專業人士而言)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有涉及不誠實行為的罪行。 

答3.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本局可對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施加下列單項或組合的處分: 

(a) 公開或非公開譴責; 

(b) 補救行動; 

(c) 罰款; 

(d) 施加註冊或認可條件; 

(e) 撤銷或暫時吊銷註冊或認可;及 

(f) 禁止在某期間內申請註冊或認可為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註冊負責人

本局可對註冊負責人施加下列單項或組合的處分: 

(a) 公開或非公開譴責;

(b) 補救行動; 

(c) 罰款;及 

(d) 從註冊負責人名單除名,而該項除名可屬永久或在某期間內有效。 

 

專業人士

本局可對專業人士施加下列單項或組合的處分:

(a) 公開或非公開譴責; 

(b) 罰款; 

(c) 撤銷或暫時吊銷專業人士註冊; 

(d) 取消或不發執業證書;及 

(e) 調查費用及開支。

答5.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註冊負責人

本局可命令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或註冊負責人繳付最高數額如下的罰款(以金額較大者為準)—

(a) 港幣$10,000,000; 或

(b) 以下金額的3倍:因該財匯失當行為,而令該人獲取的利潤金額或避免的損失金額。

 

專業人士

本局可命令專業人士繳付最高數額港幣$500,000的罰款。

答6.

請參閱 紀律處分程序

答7.

紀律處分行動可公平地並一般以書面申述而決定。然而,若除書面申述外,受規管者希望提出口頭申述,受規管者可於提交其就行動通知書書面回覆的同時要求與本局會面。就此而言: 

(a) 本局會考慮合理會面請求; 

(b) 於提出請求時,受規管者應解釋為何除已作出的書面申述外,口頭申述將協助本局作出紀律處分行動決定,以及受規管者希望在會面中向本局提出的事宜;及 

(c) 本局預期任何口頭申述盡可能限於無法充分透過書面申述方式處理的事宜。 

然而,不論受規管者有否要求,本局若視情況認為會面方屬公平,可邀請受規管者出席會面,澄清若干事宜。 

答8.

可以。於程序中的任何時刻,受規管者可隨時諮詢法律意見,其中可包括指示法律顧問代其向本局申述。

答9.

不是,概述於紀律處分程序中的紀律處分程序和上述答6, 答7 及答8適用於所有受規管者。

答10.

本局若認為,經同意而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就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而言屬適當的,則有權在同意下採取該行動。 

於決定通知書發出前,受規管者可隨時向本局提出和解方案。本局會視乎每個個案的案情及情況,決定是否就和解事宜同意展開磋商。除非另有協議,否則關乎和解方案的一切討論,均按「無損權利」原則處理,意即於紀律處分行動或其後的法律程序中,本局及受規管者均不得提述該等討論。

詳情請參閱《與會計及財務匯報局合作的指導說明》

答11.

若於21日(或經審裁處延後的限期)內,受規管者不向審裁處申請覆核本局決定,該決定將於限期屆滿後當日生效。 

若於該限期屆滿前,受規管者以書面通知本局,稱受規管者不會申請覆核,本局的決定將於本局收到該通知後當日生效。 

若受規管者於21日(或經審裁處延後的限期)內申請覆核,待審裁處作最終裁定或受規管者撤回覆核申請後,本局的決定方會生效。 

儘管有上文所述,惟若本局認為,就其決定指明另一生效日期,就公眾利益而言屬適當,則可指明另一生效日期。 

答12.

本局須向公眾披露關乎個案的重要事實、本局的決定及作出該決定的理由、所施加的處分/所採取的行動,除非披露屬以下情況:

(a) 關乎非公開譴責; 

(b) 可能對在法院或裁判官席前進行的任何刑事法律程序,有不利的影響;或 

(c) 本局認為,有關披露不符合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 

所有關於本局的紀律處分行動的新聞稿會載於紀律處分個案

答13.

受規管者若被下令繳交罰款,須於決定通知書所指明限期前,以支票向本局繳交,支票抬頭人為「會計及財務匯報局」,交至: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 

        香港鰂魚涌英皇道979號 

        太古坊二座10樓

請標明本局就事件所發通訊內列示的本局案件編號。